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11日-2023年7月1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915-*
传真:0915-*
邮箱:*@*q.com
邮编:*
通讯地址: (略) 汉滨区兴安中路64号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汉环分函〔2023〕100号 | 2023年7月11日 | |
2 | 汉环分函〔2023〕101号 | 2023年7月11日 | |
3 | 汉环分函〔2023〕102号 | 2023年7月11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11日-2023年7月1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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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汉环分函〔2023〕100号 | 2023年7月11日 | |
2 | 汉环分函〔2023〕101号 | 2023年7月11日 | |
3 | 汉环分函〔2023〕102号 | 2023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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