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博座椅机械部件有限公司
恺博座椅机械部件有限公司
上海赛源 (略)
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 | 恺博座椅机械部件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褚文浩 | |||
项目名称 | 恺博座椅机械部件有限公司 | |||||
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项目地理位置: (略) 浦东新区康威路680号 | ||||||
项目概况及评价范围: 主要从事汽车调角器的生产。评价范围为1号厂房、2号厂房试制车间及相应配套辅助工程. | ||||||
评价项目组长 | 王磊 | 技术负责人 | 陈荣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陈荣 | 报告编制人 | 曾秋霞 | |||
审核人 | 陈荣 | 项目组成员 | 胡基业、高一鸣 | |||
现场调查 | 调查时间:**日 调查人员:曾秋霞、王磊 企业陪同人员:褚文浩 | |||||
现场检测 | 现场检测时间:**日~**日 检测人员:胡基业、张澄、史志倩 企业陪同人员:褚文浩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氟化氢、铜烟、氧化锌、镍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电焊烟尘、其他粉尘、噪声、个体噪声、工频电场、激光 | |||||
检测结果 | 化学因素: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 物理因素: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 |||||
评价结论及建议 | 根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分类标准,用人单位行业分类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三、制造业--(二十四)汽车制造业-7.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通过现场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用人单位在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设备布局、辅助用室、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符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工作场所化学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物理因素强度符合要求。对于存在问题均已提出相应建议。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须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并根据本次评价的建议进行整改和改进,则用人单位生产运行过程将满足国家职业病防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该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原则同意《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正式稿。 | |||||
报告完成时间 | **日 | |||||
上海赛源 (略)
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 | 恺博座椅机械部件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褚文浩 | |||
项目名称 | 恺博座椅机械部件有限公司 | |||||
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项目地理位置: (略) 浦东新区康威路680号 | ||||||
项目概况及评价范围: 主要从事汽车调角器的生产。评价范围为1号厂房、2号厂房试制车间及相应配套辅助工程. | ||||||
评价项目组长 | 王磊 | 技术负责人 | 陈荣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陈荣 | 报告编制人 | 曾秋霞 | |||
审核人 | 陈荣 | 项目组成员 | 胡基业、高一鸣 | |||
现场调查 | 调查时间:**日 调查人员:曾秋霞、王磊 企业陪同人员:褚文浩 | |||||
现场检测 | 现场检测时间:**日~**日 检测人员:胡基业、张澄、史志倩 企业陪同人员:褚文浩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氟化氢、铜烟、氧化锌、镍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电焊烟尘、其他粉尘、噪声、个体噪声、工频电场、激光 | |||||
检测结果 | 化学因素: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 物理因素: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 |||||
评价结论及建议 | 根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分类标准,用人单位行业分类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三、制造业--(二十四)汽车制造业-7.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通过现场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用人单位在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设备布局、辅助用室、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符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工作场所化学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物理因素强度符合要求。对于存在问题均已提出相应建议。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须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并根据本次评价的建议进行整改和改进,则用人单位生产运行过程将满足国家职业病防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该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原则同意《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正式稿。 | |||||
报告完成时间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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