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政办发〔2018〕14号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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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政办发〔2018〕14号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驻鱼各单位:

按照《 (略) 行政程序规定》《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鱼政办发〔2018〕14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继续执行,并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修改部分文字表述。

二、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1.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修改部分文字表述。

2.删除第十五条。

《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中的修改内容,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均延长至2028年7月31日,登记号为YTDR—2023—*。


附件:《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修改后的文本(根据《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根据《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卫生、 (略) , (略) 容环境卫生水平, (略)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略)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略)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鱼台县城区街道两侧临街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临街的居民小区、 (略) 场、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公共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以及临街的门店、住户(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各镇街(开发区)沿路的同类责任单位也要参照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制度,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

(略) 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做好“门前五包”的监管、检查、管理、协调工作。

各镇街(开发区)分别负责本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由一名副镇长(副主任)具体分管,并确定一个工作部门,统一管理辖区“门前五包”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鱼台县城区范围内所有责任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

第五条 “门前五包”区域划定

(一)主次干道两侧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有围墙的, (略) 围墙长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域。人行道路沿石以上有绿化带的,应包括绿化带内的卫生;

(二)街巷内的责任单位、临街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移动、联通、电信、邮政、供电、有线电视等部门、单位按照业务职能或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四) (略) 的地段,由批准或收费单位负责管理;未经批准或没收费的由责任区单位(个人)负责;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责任;

(五) (略) (略) 场开办单位负责,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六)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停车场等,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七)无责任单位的区域由所在地镇街(开发区)负责管理。

第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持地面无果壳、烟蒂、纸屑,无污泥、积水、痰迹、废弃物,无杂乱赃物和垃圾渣土等;室内必须自备袋装垃圾容器,垃圾必须倒入垃圾容器内,及时就近倒入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箱内;每日7时至22时不得将袋装垃圾容器置于室外,不得将室内垃圾扫至人行道、他人门前、行车道、绿化带和排水道,不得将室内垃圾扔至楼下或室外,不得乱丢垃圾和乱泼、乱倒、乱排污水;发现他人乱丢 (略) 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积极劝阻或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包绿化。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花草、树木管护。本人自觉管护花草树木,同时对他人践踏草坪、攀摘花木、乱砍树木和在树木上钉钉、刻划、涂画、牵绳和搭晒物品等行为,应及时制止或举报。

(三)包秩序。负责责任区域内车辆有序停放,无乱堆杂物、乱搭乱建、占道(跨门) (略) 容市貌的行为。

(四)包容貌。负责维护责任区域建筑物立面整洁,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设置、卷帘门样式等符合相关规定,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无“牛皮癣”广告等。

(五)包文明。责任区域内无聚众赌博和封建迷信等活动,无栓养宠物和播放超出本区域最高限制标准的噪音等行为。

第七条 “门前五包”主要采取代包的形式,也可采取自包的形式。

“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已与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签订垃圾清运、消纳协议的,其垃圾清运和消纳工作由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代包。

第八条 各镇街(开发区)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并落实执勤和日常巡查制度。

第九条 责任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

责任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责任区“门前五包”工作;

(二)制定定人、定岗、定责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区域的日常工作;

(三)在单位门前悬挂“门前五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及责任人等相关事项;

(四)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条 县城区道路两侧出租门面房的,其“门前五包”责任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可与承租者协商将“门前五包”责任纳入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五包”责任区域内,发现其他单位或 (略) 容环境卫生要求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镇街(开发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分季考评、年终总评,等次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等,并向社会公示公布。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较好,成绩突出的“优秀”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不达标”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挂“市容卫生不达标单位”牌。“不达标”的“门前五包”责任单位,是文明单位或卫生先进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称号;不是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违反“门前五包”责任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取缔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均有权监督“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以向县、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考核 (略) 运行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各镇街(开发区)依据本办法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附件:《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后的文本(根据《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附件


《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门前五包”职责和管理处罚权限,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依据《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县“门前五包”的监督、检查、管理、协调工作。主要对各镇街(开发区)及所管辖街路的“门前五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解决“门前五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门前五包”违规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各镇街(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五包”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各镇街(开发区)综合执法部门对所管辖街路的“门前五包”落实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违规者享有部分县级处罚权限。

第五条 各镇街(开发区)是“门前五包”工作承办单位,负责将“门前五包”落实到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积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签订所管辖区域内的“门前五包”责任书;聘请“门前五包”工作检查员,并监督、检查、指导其开展工作;对已签订责任书的单位或居民,指定“门前五包”保洁员;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规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门前五包” 检查员负责全天候检查、督促分管路段保洁员的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改正,对不服从管理的及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条 “门前五包”保洁员按照“门前五包”具体内容和标准负责所分管区域内的全天保洁工作,及时向“门前五包”检查员报告分管区域内违规人员和违规现象。

第八条 无单位、商业网点、居民住宅的街路地段,其“门前五包”工作,按街路管辖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应责任部门负责。

第九条 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 (略) 运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各镇街(开发区)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自觉接受“门前五包”检查员的检查、监督,否则视同违反《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由县、镇街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沿街单位、居民住户应将垃圾装袋封好,随时投入就近的垃圾箱。凡随地乱扔垃圾或不将垃圾投入垃圾箱的视为违反《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雪后24小时内,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将各自“门前五包”范围延伸到马路中心线,及时清除积雪。

第十二条 对县、镇街综合执法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县、镇街综合执法部门应成立督考机构,专门检查城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批评、停职检查和待岗处分。

第十三条 (略) 运行管理委员会成立“门前五包”考核组,负责考核各镇街(开发区)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门前五包”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凡与县政府签订“门前五包”责任状的镇街(开发区),均由“门前五包”考核组考评,每季度考评1次。对当年4次考评均达标的,给予适当奖励,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考评结果,予以表扬;对当年4次考评均不达标或考评平均分仍不到达标最低分数线的签状单位予以适当经济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批评,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驻鱼各单位:

按照《 (略) 行政程序规定》《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鱼政办发〔2018〕14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继续执行,并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修改部分文字表述。

二、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1.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修改部分文字表述。

2.删除第十五条。

《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中的修改内容,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均延长至2028年7月31日,登记号为YTDR—2023—*。


附件:《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修改后的文本(根据《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根据《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卫生、 (略) , (略) 容环境卫生水平, (略)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略)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略)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鱼台县城区街道两侧临街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临街的居民小区、 (略) 场、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公共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以及临街的门店、住户(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各镇街(开发区)沿路的同类责任单位也要参照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制度,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

(略) 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做好“门前五包”的监管、检查、管理、协调工作。

各镇街(开发区)分别负责本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由一名副镇长(副主任)具体分管,并确定一个工作部门,统一管理辖区“门前五包”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鱼台县城区范围内所有责任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

第五条 “门前五包”区域划定

(一)主次干道两侧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有围墙的, (略) 围墙长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域。人行道路沿石以上有绿化带的,应包括绿化带内的卫生;

(二)街巷内的责任单位、临街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移动、联通、电信、邮政、供电、有线电视等部门、单位按照业务职能或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四) (略) 的地段,由批准或收费单位负责管理;未经批准或没收费的由责任区单位(个人)负责;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责任;

(五) (略) (略) 场开办单位负责,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六)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停车场等,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七)无责任单位的区域由所在地镇街(开发区)负责管理。

第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持地面无果壳、烟蒂、纸屑,无污泥、积水、痰迹、废弃物,无杂乱赃物和垃圾渣土等;室内必须自备袋装垃圾容器,垃圾必须倒入垃圾容器内,及时就近倒入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箱内;每日7时至22时不得将袋装垃圾容器置于室外,不得将室内垃圾扫至人行道、他人门前、行车道、绿化带和排水道,不得将室内垃圾扔至楼下或室外,不得乱丢垃圾和乱泼、乱倒、乱排污水;发现他人乱丢 (略) 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积极劝阻或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包绿化。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花草、树木管护。本人自觉管护花草树木,同时对他人践踏草坪、攀摘花木、乱砍树木和在树木上钉钉、刻划、涂画、牵绳和搭晒物品等行为,应及时制止或举报。

(三)包秩序。负责责任区域内车辆有序停放,无乱堆杂物、乱搭乱建、占道(跨门) (略) 容市貌的行为。

(四)包容貌。负责维护责任区域建筑物立面整洁,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设置、卷帘门样式等符合相关规定,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无“牛皮癣”广告等。

(五)包文明。责任区域内无聚众赌博和封建迷信等活动,无栓养宠物和播放超出本区域最高限制标准的噪音等行为。

第七条 “门前五包”主要采取代包的形式,也可采取自包的形式。

“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已与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签订垃圾清运、消纳协议的,其垃圾清运和消纳工作由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代包。

第八条 各镇街(开发区)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并落实执勤和日常巡查制度。

第九条 责任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

责任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责任区“门前五包”工作;

(二)制定定人、定岗、定责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区域的日常工作;

(三)在单位门前悬挂“门前五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及责任人等相关事项;

(四)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条 县城区道路两侧出租门面房的,其“门前五包”责任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可与承租者协商将“门前五包”责任纳入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五包”责任区域内,发现其他单位或 (略) 容环境卫生要求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镇街(开发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分季考评、年终总评,等次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等,并向社会公示公布。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较好,成绩突出的“优秀”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不达标”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挂“市容卫生不达标单位”牌。“不达标”的“门前五包”责任单位,是文明单位或卫生先进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称号;不是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违反“门前五包”责任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取缔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均有权监督“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以向县、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考核 (略) 运行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各镇街(开发区)依据本办法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附件:《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后的文本(根据《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附件


《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门前五包”职责和管理处罚权限,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依据《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县“门前五包”的监督、检查、管理、协调工作。主要对各镇街(开发区)及所管辖街路的“门前五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解决“门前五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门前五包”违规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各镇街(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五包”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各镇街(开发区)综合执法部门对所管辖街路的“门前五包”落实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违规者享有部分县级处罚权限。

第五条 各镇街(开发区)是“门前五包”工作承办单位,负责将“门前五包”落实到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积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签订所管辖区域内的“门前五包”责任书;聘请“门前五包”工作检查员,并监督、检查、指导其开展工作;对已签订责任书的单位或居民,指定“门前五包”保洁员;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规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门前五包” 检查员负责全天候检查、督促分管路段保洁员的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改正,对不服从管理的及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条 “门前五包”保洁员按照“门前五包”具体内容和标准负责所分管区域内的全天保洁工作,及时向“门前五包”检查员报告分管区域内违规人员和违规现象。

第八条 无单位、商业网点、居民住宅的街路地段,其“门前五包”工作,按街路管辖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应责任部门负责。

第九条 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 (略) 运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各镇街(开发区)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自觉接受“门前五包”检查员的检查、监督,否则视同违反《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由县、镇街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沿街单位、居民住户应将垃圾装袋封好,随时投入就近的垃圾箱。凡随地乱扔垃圾或不将垃圾投入垃圾箱的视为违反《鱼台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雪后24小时内,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将各自“门前五包”范围延伸到马路中心线,及时清除积雪。

第十二条 对县、镇街综合执法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县、镇街综合执法部门应成立督考机构,专门检查城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批评、停职检查和待岗处分。

第十三条 (略) 运行管理委员会成立“门前五包”考核组,负责考核各镇街(开发区)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门前五包”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凡与县政府签订“门前五包”责任状的镇街(开发区),均由“门前五包”考核组考评,每季度考评1次。对当年4次考评均达标的,给予适当奖励,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考评结果,予以表扬;对当年4次考评均不达标或考评平均分仍不到达标最低分数线的签状单位予以适当经济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批评,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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