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低碳烷烃干重整制合成气关键技术的研发与示范项目
二氧化碳低碳烷烃干重整制合成气关键技术的研发与示范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二氧化碳低碳烷烃干重整制合成气关键技术的研发与示范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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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美兰区美贤路9号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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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低碳烷烃干重整制合成气关键技术的研发与示范项目 | |
(略) " | |
(略) 八所镇东方工业园区现有 (略) 厂区内 | |
海南 (略) | |
本项目为中试装置,利用南海气田生产的富CO2天然气,通过联合重整生产富CO合成气,生产规模是10000Nm3/h(CO+H2),其它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利用厂区现有设施。 | |
本项目符合 (略) 产业政策,符合“三线一单”及相关规划要求。本项目可有效消纳二氧化碳,将富碳天然气转化为高碳氢比合成气,促进高含二氧化碳天然气资源清洁转化和高效利用。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项目对外环境的环境影响处于可接受水平,风险防范措施切实可行。只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将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在严格落实以上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 |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的建设既不属于“鼓励类”,也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本项目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禁止准入类或许可准入类项目。 | |
本项目符合《海南东方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相关政策,项目选址合理。 | |
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与装备、资源能源利用等方面来看,本项目属于较清洁的生产工艺,符合清洁生产原则。本项目实施后清洁生产可以达到国内企业先进水平。 | |
1、废水 本项目废水最终进入苏伊士新创建污水处理厂处理,水污染物排 (略) 的总量中统一管理,因此本项目不再申请水污染排放总量。 2、废气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氮氧化物17.2t/a。干重整装置需从80万吨*醇装置(*醇二期)提供天然气,为维持压缩机负荷不变需减负荷运行,减负荷后减少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2.06t,即本项目实施后氮氧化物减排4.86t/a。 (略)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为941t/a,2022年全厂排放量为642.44t/a,尚有余量298.56t/a。因此,本项目不会增加氮氧化物排放量,项目所需总量从现有厂区进行调剂,不新增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 |
1、废水:本工程生活污水经*醇二期进入苏伊士新创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可以满足本项目废水处理量要求。本项目转化装置副产蒸汽,锅炉排污水回用作*醇二期循环冷却水,不外排,不会产生不利环境影响。2、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转化炉燃烧废气,转化炉采用低氮燃烧器,主要采取分级燃气,分级更多的燃料气在外侧二级气枪,降低火焰峰值温度;内烟气循环,将炉内烟气掺混到外侧二级燃料气,延缓燃烧过程。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可实现NOx达标排放。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产生颗粒物、SO2浓度较低,经40米排气筒排放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的表5工艺加热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源强大的设备设专用机房,采用隔声降噪、局部消声技术,本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不会对区域声环境质量产生明显影响。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在建设有防雨设施的暂时储存区储存,每天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和处理、处置。5、地下水:事故状况下产生火灾爆炸,消防水可能会产生产生入渗途径,因此本项目对装置区进行重点防渗,装置区根据《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等效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6、土壤:装置区根据《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等效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事故废水经收集后进入厂区内现有事故应急池,最终进入苏伊士新创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会对土壤产生影响。 | |
1、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东方临港产业园近岸海域2个点位监测指标均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一类标准。各监测点位的*醇均为未检出,表明八所港海域水质及沉积物现状良好。2、地下水环境质量:从监测结果可知,K+、Na+、Ca2+、Mg2+、CO32-、HCO3-、Cl-、SO42-、pH值、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醇、石油类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要求,氨氮超标。14#点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锰、耗氧量超标。3#点位于循环水场附近,靠近富岛一期危废临时贮存场西北侧,该区域曾在1997年8月~1998年3月露天堆放尿素,致使尿素渗透至表层的填土层中,在淋溶的作用下下渗到粉质黏土层中,并在此地层中得到一定的积累。目前厂区已对地面进行硬化,对污水池等进行了防渗处理,同时在在厂区内设置了13口地下水监测井,用于监测地下水中氨氮的变化情况。溶解性总固体、锰超标主要跟地质环境、降水情况等有关,氯化物、耗氧量超标主要与附近海水的潮汐作用的影响,一般与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无关。3、环境空气质量:区域环境中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全部达标,判定本项目区域为达标区,表明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4、声环境质量:厂界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5、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厂址及周边土壤各污染因子均能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的要求,评价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 |
本项目所涉及原辅材料均为气体,主要为天然气、氢气、CO2气体等,涉及的风险物质仅为天然气,正常状况及事故泄漏无水环境影响途径。火灾爆炸事故废水经收集后进入厂区内现有事故应急池,最终进入苏伊士新创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会对水环境产生影响。本项目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各种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避免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环境风险可控。 | |
本次环评过程中,建设单位进行了公示,各阶段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公众参与方式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因此本次环评的公众参与是合法的。 环评信息公示发布在公开网站上、征求意见稿公示发布在公开网站上,并张贴在评价范围内公告栏处,以及两次报纸公示,持续时间和公开载体均满足相关要求,因此环评公示是有效、真实的。 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二氧化碳低碳烷烃干重整制合成气关键技术的研发与示范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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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美兰区美贤路9号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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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八所镇东方工业园区现有 (略) 厂区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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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中试装置,利用南海气田生产的富CO2天然气,通过联合重整生产富CO合成气,生产规模是10000Nm3/h(CO+H2),其它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利用厂区现有设施。 | |
本项目符合 (略) 产业政策,符合“三线一单”及相关规划要求。本项目可有效消纳二氧化碳,将富碳天然气转化为高碳氢比合成气,促进高含二氧化碳天然气资源清洁转化和高效利用。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项目对外环境的环境影响处于可接受水平,风险防范措施切实可行。只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将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在严格落实以上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 |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的建设既不属于“鼓励类”,也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本项目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禁止准入类或许可准入类项目。 | |
本项目符合《海南东方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相关政策,项目选址合理。 | |
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与装备、资源能源利用等方面来看,本项目属于较清洁的生产工艺,符合清洁生产原则。本项目实施后清洁生产可以达到国内企业先进水平。 | |
1、废水 本项目废水最终进入苏伊士新创建污水处理厂处理,水污染物排 (略) 的总量中统一管理,因此本项目不再申请水污染排放总量。 2、废气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氮氧化物17.2t/a。干重整装置需从80万吨*醇装置(*醇二期)提供天然气,为维持压缩机负荷不变需减负荷运行,减负荷后减少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2.06t,即本项目实施后氮氧化物减排4.86t/a。 (略)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为941t/a,2022年全厂排放量为642.44t/a,尚有余量298.56t/a。因此,本项目不会增加氮氧化物排放量,项目所需总量从现有厂区进行调剂,不新增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 |
1、废水:本工程生活污水经*醇二期进入苏伊士新创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可以满足本项目废水处理量要求。本项目转化装置副产蒸汽,锅炉排污水回用作*醇二期循环冷却水,不外排,不会产生不利环境影响。2、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转化炉燃烧废气,转化炉采用低氮燃烧器,主要采取分级燃气,分级更多的燃料气在外侧二级气枪,降低火焰峰值温度;内烟气循环,将炉内烟气掺混到外侧二级燃料气,延缓燃烧过程。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可实现NOx达标排放。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产生颗粒物、SO2浓度较低,经40米排气筒排放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的表5工艺加热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源强大的设备设专用机房,采用隔声降噪、局部消声技术,本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不会对区域声环境质量产生明显影响。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在建设有防雨设施的暂时储存区储存,每天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和处理、处置。5、地下水:事故状况下产生火灾爆炸,消防水可能会产生产生入渗途径,因此本项目对装置区进行重点防渗,装置区根据《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等效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6、土壤:装置区根据《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等效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事故废水经收集后进入厂区内现有事故应急池,最终进入苏伊士新创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会对土壤产生影响。 | |
1、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东方临港产业园近岸海域2个点位监测指标均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一类标准。各监测点位的*醇均为未检出,表明八所港海域水质及沉积物现状良好。2、地下水环境质量:从监测结果可知,K+、Na+、Ca2+、Mg2+、CO32-、HCO3-、Cl-、SO42-、pH值、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醇、石油类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要求,氨氮超标。14#点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锰、耗氧量超标。3#点位于循环水场附近,靠近富岛一期危废临时贮存场西北侧,该区域曾在1997年8月~1998年3月露天堆放尿素,致使尿素渗透至表层的填土层中,在淋溶的作用下下渗到粉质黏土层中,并在此地层中得到一定的积累。目前厂区已对地面进行硬化,对污水池等进行了防渗处理,同时在在厂区内设置了13口地下水监测井,用于监测地下水中氨氮的变化情况。溶解性总固体、锰超标主要跟地质环境、降水情况等有关,氯化物、耗氧量超标主要与附近海水的潮汐作用的影响,一般与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无关。3、环境空气质量:区域环境中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全部达标,判定本项目区域为达标区,表明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4、声环境质量:厂界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5、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厂址及周边土壤各污染因子均能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的要求,评价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 |
本项目所涉及原辅材料均为气体,主要为天然气、氢气、CO2气体等,涉及的风险物质仅为天然气,正常状况及事故泄漏无水环境影响途径。火灾爆炸事故废水经收集后进入厂区内现有事故应急池,最终进入苏伊士新创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会对水环境产生影响。本项目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各种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避免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环境风险可控。 | |
本次环评过程中,建设单位进行了公示,各阶段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公众参与方式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因此本次环评的公众参与是合法的。 环评信息公示发布在公开网站上、征求意见稿公示发布在公开网站上,并张贴在评价范围内公告栏处,以及两次报纸公示,持续时间和公开载体均满足相关要求,因此环评公示是有效、真实的。 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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