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新建集宁经大同至原平铁路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海水保函〔2023〕012号
海委关于新建集宁经大同至原平铁路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海水保函〔2023〕012号
索 引 号:HWZWGK-2023-0093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3年8月9日
文 号:海水保函〔2023〕012号
内蒙古 (略) 、山西集大原 (略) :
按照《海委关于印发2023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水保〔2023〕2号)要求,2023年7月25—27日,我委联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略) 水利厅对新建集宁经大同至原平铁路水土保持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涉及内蒙古自 (略) ,内蒙古段于2020年12月开工,计划2024年12月完工;山西段于2020年9月开工,计划2025年11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内蒙古段于2021年8月委托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西安黄河 (略) 分别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山西段于2021年2月委托水利部沙棘开发管理中心(水利部水土保持植物开发管理中心)和西安黄河 (略) 分别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表土剥离、拦挡、截排水等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1.项目部分弃渣场分级放坡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滞后。
2.项目内蒙古段个别弃渣场堆渣超出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范围。
3.项目内蒙古段向阳村弃土场9号堆渣量超出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量,渣体边坡防护措施不完善,未落实拦挡措施。
4.项目内蒙古段南黄土沟取土场取土方式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未落实土地平整、表土剥离、截排水等措施。
5.项目内蒙古段部分大临工程和施工便道施工形成了高陡边坡,未开展水土保持专项设计,未落实水土保持防护措施,存在水土流失隐患。
6.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不规范,山西段未按防治分区统计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内蒙古段2023年第二季度水土保持监测季报三色评价赋分不符合办水保〔2020〕161号文等有关规定。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本次督查发现的均为一般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控制各弃渣场的的坡比和分级数量,抓紧落实相关弃土(渣)场的截排水沟、表土回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2.建设单位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超出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范围的弃土(渣)清理至弃渣范围内,恢复原地貌并落实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3.建设单位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向阳村弃土场9号超出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量的临时堆渣清理至指定位置,弃渣清理前要落实好渣体边坡临时拦挡和排水措施。
4.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规范取土程序及施工工艺,落实土地平整、表土剥离、截排水等水土保持措施。
5.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设计单位对项目全线大临工程和施工便道进行排查,对形成高陡边坡的大临工程和施工便道开展水土保持专项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防护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6.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按照防治分区详细统计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严格按照办水保〔2020〕161号文有关要求和技术规程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开展三色评价,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整改后的水土保持监测材料报送海委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略) 水利厅。
7.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8.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各环节档案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项目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抓紧按期限整改落实,于2023年10月30日前完成督查意见的全部整改要求,并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海委,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海委将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附件: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8月9日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索 引 号:HWZWGK-2023-0093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3年8月9日
文 号:海水保函〔2023〕012号
内蒙古 (略) 、山西集大原 (略) :
按照《海委关于印发2023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水保〔2023〕2号)要求,2023年7月25—27日,我委联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略) 水利厅对新建集宁经大同至原平铁路水土保持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涉及内蒙古自 (略) ,内蒙古段于2020年12月开工,计划2024年12月完工;山西段于2020年9月开工,计划2025年11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内蒙古段于2021年8月委托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西安黄河 (略) 分别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山西段于2021年2月委托水利部沙棘开发管理中心(水利部水土保持植物开发管理中心)和西安黄河 (略) 分别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表土剥离、拦挡、截排水等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1.项目部分弃渣场分级放坡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滞后。
2.项目内蒙古段个别弃渣场堆渣超出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范围。
3.项目内蒙古段向阳村弃土场9号堆渣量超出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量,渣体边坡防护措施不完善,未落实拦挡措施。
4.项目内蒙古段南黄土沟取土场取土方式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未落实土地平整、表土剥离、截排水等措施。
5.项目内蒙古段部分大临工程和施工便道施工形成了高陡边坡,未开展水土保持专项设计,未落实水土保持防护措施,存在水土流失隐患。
6.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不规范,山西段未按防治分区统计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内蒙古段2023年第二季度水土保持监测季报三色评价赋分不符合办水保〔2020〕161号文等有关规定。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本次督查发现的均为一般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控制各弃渣场的的坡比和分级数量,抓紧落实相关弃土(渣)场的截排水沟、表土回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2.建设单位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超出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范围的弃土(渣)清理至弃渣范围内,恢复原地貌并落实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3.建设单位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向阳村弃土场9号超出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量的临时堆渣清理至指定位置,弃渣清理前要落实好渣体边坡临时拦挡和排水措施。
4.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规范取土程序及施工工艺,落实土地平整、表土剥离、截排水等水土保持措施。
5.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设计单位对项目全线大临工程和施工便道进行排查,对形成高陡边坡的大临工程和施工便道开展水土保持专项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防护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6.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按照防治分区详细统计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严格按照办水保〔2020〕161号文有关要求和技术规程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开展三色评价,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整改后的水土保持监测材料报送海委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略) 水利厅。
7.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8.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各环节档案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项目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抓紧按期限整改落实,于2023年10月30日前完成督查意见的全部整改要求,并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海委,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海委将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附件: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8月9日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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