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2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存森玻璃加工点年产钢化玻璃3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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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2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存森玻璃加工点年产钢化玻璃3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存森玻璃加工点年产钢化玻璃3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8月23日10时—8月30日10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存森玻璃加工点年产钢化玻璃3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康美镇梅元村鸿基路11号

  三、建设单位: (略) 康美镇存森玻璃加工点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华大环 (略)

  五、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存森玻璃加工点年产钢化玻璃3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 (略) 康美镇存森玻璃加工点

  (3)总投资:500万元

  (4)建设性质:新建

  (5)建设地点: (略) 康美镇梅元村鸿基路11号

  (6)劳动定员和工作制度:项目运营期拟招职工20人,均不住厂,年工作300d,日工作24h(三班倒)。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 (略) 政污水管 (略) 东翼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项目生活污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6.2废气

  项目废气来源于胶粘剂施胶工序,且项目使用的胶粘剂不含苯及苯系物,故项目废气污染因子为非*烷总烃,其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B.1限值。

  6.3噪声

  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为磨边机、钻孔机、空压机等设备,项目采取一定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边角料和沉渣等一般工业固废,以及生活垃圾。项目产生的碎玻璃、铝条折弯产生的边角料经收集后外售相关企业综合利用;项目生产废水循环沉淀后回用,沉渣经收收集后外卖相关企业回收利用;项目职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存森玻璃加工点年产钢化玻璃3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8月23日10时—8月30日10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存森玻璃加工点年产钢化玻璃3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康美镇梅元村鸿基路11号

  三、建设单位: (略) 康美镇存森玻璃加工点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华大环 (略)

  五、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存森玻璃加工点年产钢化玻璃3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 (略) 康美镇存森玻璃加工点

  (3)总投资:500万元

  (4)建设性质:新建

  (5)建设地点: (略) 康美镇梅元村鸿基路11号

  (6)劳动定员和工作制度:项目运营期拟招职工20人,均不住厂,年工作300d,日工作24h(三班倒)。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 (略) 政污水管 (略) 东翼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项目生活污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6.2废气

  项目废气来源于胶粘剂施胶工序,且项目使用的胶粘剂不含苯及苯系物,故项目废气污染因子为非*烷总烃,其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B.1限值。

  6.3噪声

  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为磨边机、钻孔机、空压机等设备,项目采取一定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边角料和沉渣等一般工业固废,以及生活垃圾。项目产生的碎玻璃、铝条折弯产生的边角料经收集后外售相关企业综合利用;项目生产废水循环沉淀后回用,沉渣经收收集后外卖相关企业回收利用;项目职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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