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3〕33号关于贺州市粮食储备库及粮油安全配套设施项目二期应急大米加工厂、简易中转仓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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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3〕33号关于贺州市粮食储备库及粮油安全配套设施项目二期应急大米加工厂、简易中转仓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平环审〔2023〕33号关于贺州市粮食储备库及粮油安全配套设施项目(二期应急大米加工厂、简易中转仓)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08-08 16:00 来源: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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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恒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粮食储备库及粮油安全配套设施项目(二期应急大米加工厂、简易中转仓)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现有工程为5万吨仓容储备库项目,项目于2012年7月 (略) 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 (略) 粮食储备库及粮油安全配套设施5万吨仓容储备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环审〔2012〕54号)。扩建项目(2018-*-59-03-*)于2018年 (略) 平桂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备案。项 (略) 平桂区望高镇旺高工业区兴旺大道西侧,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应急大米加工车间、简易中转仓(粮食烘干中心)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等,建设一条日产150吨应急大米加工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烘干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清理→烘干→原粮处理→除杂去石→垄谷→谷糙分离→碾米(四道)→抛光(三道)→色选(三道)→白米分级→二次抛光(一道)→二次色选(一道)→二次白米分级精选→定量包装。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256.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20万元,占总投资的5.32%。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生物质热风炉废气采取旋风除尘+低氮燃烧方式处理达标后,由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原粮处理、除杂去石、垄谷、稻壳粉碎等工段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碾米、抛光、清理和烘干等易产尘工序须配套除尘设施,以减少粉尘排放。

项目工艺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热风炉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氮氧化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排放标准。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旺高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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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3〕33号关于贺州市粮食储备库及粮油安全配套设施项目(二期应急大米加工厂、简易中转仓)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08-08 16:00 来源: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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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恒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粮食储备库及粮油安全配套设施项目(二期应急大米加工厂、简易中转仓)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现有工程为5万吨仓容储备库项目,项目于2012年7月 (略) 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 (略) 粮食储备库及粮油安全配套设施5万吨仓容储备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环审〔2012〕54号)。扩建项目(2018-*-59-03-*)于2018年 (略) 平桂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备案。项 (略) 平桂区望高镇旺高工业区兴旺大道西侧,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应急大米加工车间、简易中转仓(粮食烘干中心)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等,建设一条日产150吨应急大米加工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烘干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清理→烘干→原粮处理→除杂去石→垄谷→谷糙分离→碾米(四道)→抛光(三道)→色选(三道)→白米分级→二次抛光(一道)→二次色选(一道)→二次白米分级精选→定量包装。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256.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20万元,占总投资的5.32%。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生物质热风炉废气采取旋风除尘+低氮燃烧方式处理达标后,由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原粮处理、除杂去石、垄谷、稻壳粉碎等工段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碾米、抛光、清理和烘干等易产尘工序须配套除尘设施,以减少粉尘排放。

项目工艺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热风炉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氮氧化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排放标准。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旺高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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