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3〕34号关于贺州市清湾口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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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3〕34号关于贺州市清湾口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批复

贺平环审〔2023〕34号关于贺州市清湾口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批复
** 16:00 来源: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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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清湾口水电站: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清湾口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清湾口水电站位 (略) 平桂区黄田镇新村境内马尾河与里松河交界处,下段为马尾河,上段为里松河,为河床式水电站。该电站利用马尾河进行水力发电,无调节能力,开发方式为径流坝后式小型水电站,无调节能力,发电用水经水轮机组后再发电机房下游完全回归原河道(马尾河),不损耗水量,不改变原水流方向,不改变原水水质。

(一)现有工程手续情况

原有电站于2017年1月 (略) 环境保护局《关 (略) 清湾口水电站建成违规项目环境保护备案的函》(贺环备﹝2017﹞20号),原发电机组装机总容量为525kw(1×125kw+2×200kw)。

(二)拟改建项目情况

本工程(项目代码:2104-*-07-02-*)性质为扩建。本次扩建不新增用地,在原发电机厂房右侧新建1座框架结构厂房,新增1台630kW水轮发电机,新增年平均发电量129.19万kW·h。项目依托现有升压站,新增1台变压器。在河岸右岸现有进水口右侧新增1个进水口。新建危险废物临时储存间。拦河坝、前池等依托原有工程。

扩建后,水电站总装机为4套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155kW(1×125kW+2×200kW+1×630kW),坝址控制区间集雨面积313.8km2,坝址处多年平均流量为10.2m3/s。设计发电引用流量28.99m3/s,设计发电水头6.2m,总库容为35万m3,多年平均发电量397.6547万kw·h,正常蓄水位为97.65m,取水方式为拦水坝引水,最大取水量为252.3744万m3/d,最大取水流量29.21m3/s,为保证下游生态环境用水,电站通过在拦河坝设直径0.8m的下泄生态流量管,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为0.306m3/s。本项目不涉及村屯搬迁和淹没,不涉及移民安置。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5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2万元,占总投资的2.29%。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符合规划环评要求。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珍稀鱼类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不占林地和基本农田,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项目评价范围内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西面居民点(西侧115米)、西田口村(东南侧140米);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马尾河。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需落实下泄生态基流,深化流域生态调度机制,保障枯水期评价段水生态流量及河流健康,设置生态流量放水口,通过放水设施下放生态流量,最小下泄生态流量0.306m3/s,并安装下泄生态流量测流措施和在线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确保生态流量不得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和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的外包值。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行期不设置职工食堂,项目无废气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发电机组、变压器四周需地面硬化、设置围堰和事故应急池,并配置吸油毡、吸油棉等应急物质,严禁机油流入地表水环境污染水体。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水轮发电机组等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和降噪设施,并采用吸声材料、隔音门和双层中空玻璃窗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噪声对敏感点处居民的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产生的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和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需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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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3〕34号关于贺州市清湾口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批复
** 16:00 来源: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略) 清湾口水电站: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清湾口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清湾口水电站位 (略) 平桂区黄田镇新村境内马尾河与里松河交界处,下段为马尾河,上段为里松河,为河床式水电站。该电站利用马尾河进行水力发电,无调节能力,开发方式为径流坝后式小型水电站,无调节能力,发电用水经水轮机组后再发电机房下游完全回归原河道(马尾河),不损耗水量,不改变原水流方向,不改变原水水质。

(一)现有工程手续情况

原有电站于2017年1月 (略) 环境保护局《关 (略) 清湾口水电站建成违规项目环境保护备案的函》(贺环备﹝2017﹞20号),原发电机组装机总容量为525kw(1×125kw+2×200kw)。

(二)拟改建项目情况

本工程(项目代码:2104-*-07-02-*)性质为扩建。本次扩建不新增用地,在原发电机厂房右侧新建1座框架结构厂房,新增1台630kW水轮发电机,新增年平均发电量129.19万kW·h。项目依托现有升压站,新增1台变压器。在河岸右岸现有进水口右侧新增1个进水口。新建危险废物临时储存间。拦河坝、前池等依托原有工程。

扩建后,水电站总装机为4套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155kW(1×125kW+2×200kW+1×630kW),坝址控制区间集雨面积313.8km2,坝址处多年平均流量为10.2m3/s。设计发电引用流量28.99m3/s,设计发电水头6.2m,总库容为35万m3,多年平均发电量397.6547万kw·h,正常蓄水位为97.65m,取水方式为拦水坝引水,最大取水量为252.3744万m3/d,最大取水流量29.21m3/s,为保证下游生态环境用水,电站通过在拦河坝设直径0.8m的下泄生态流量管,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为0.306m3/s。本项目不涉及村屯搬迁和淹没,不涉及移民安置。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5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2万元,占总投资的2.29%。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符合规划环评要求。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珍稀鱼类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不占林地和基本农田,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项目评价范围内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西面居民点(西侧115米)、西田口村(东南侧140米);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马尾河。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需落实下泄生态基流,深化流域生态调度机制,保障枯水期评价段水生态流量及河流健康,设置生态流量放水口,通过放水设施下放生态流量,最小下泄生态流量0.306m3/s,并安装下泄生态流量测流措施和在线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确保生态流量不得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和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的外包值。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行期不设置职工食堂,项目无废气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发电机组、变压器四周需地面硬化、设置围堰和事故应急池,并配置吸油毡、吸油棉等应急物质,严禁机油流入地表水环境污染水体。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水轮发电机组等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和降噪设施,并采用吸声材料、隔音门和双层中空玻璃窗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噪声对敏感点处居民的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产生的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和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需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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