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益新装配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20万吨石膏基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及300万方石膏空心条板生产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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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益新装配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20万吨石膏基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及300万方石膏空心条板生产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F5 预期效果评价

F5.1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预期效果分析

该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结合生产工艺和操作方式及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的产生环节、存在状态、使用量和接触水平等方面因素,确定该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生产性粉尘(水泥粉尘、石膏粉尘、其他粉尘)、噪声,为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符合我国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对该项目采取的防护设施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该项目采取的防护设施预期效果评价分析详见表5-1。

表5-1 职业病防护措施预期效果

评价单元

车间工段

岗位/工种

作业点/巡检点

职业病危害因素

设计采取的防护措施

预期浓度(强度)范围

预期结果判定

CTWA/LEX,8h

PE值/CSTEL

生产厂房

300万方石膏空心条板生产线

操作员

搅拌楼

其他粉尘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设减震基础,一套不低10000m3/h处理风量的收尘装置,收尘器过滤面积不低于120m2。作业人员采取个体防护。

<8mg/m3

<24mg/m3

符合

水泥粉尘

<4mg/m3

<12mg/m3

符合

石膏粉尘

<8mg/m3

<24mg/m3

符合

噪声

80-95dB(A)

/

可能符合

中控操作平台

噪声

独立中控平台

65-75dB(A)

/

符合

浇筑

模车操作点

其他粉尘

个体防护

<8mg/m3

<24mg/m3

符合

噪声

65-75dB(A)

/

符合

条板风干区

噪声

个体防护

65-75dB(A)

/

符合

叉车

叉车驾驶室

噪声

独立驾驶室

65-75dB(A)

/

符合

维修人员

/

噪声

个体防护

65-75dB(A)

/

符合

120万吨石膏基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

备料

小料称重区

其他粉尘

个体防护

<8mg/m3

<24mg/m3

可能符合

噪声

个体防护

65-75dB(A)

/

符合

小料添加口

其他粉尘

5000m3/h通风量的风机作为净化风机,收尘器过滤面积60m2,作业人员个体防护。

<8mg/m3

<24mg/m3

可能符合

噪声

80-95dB(A)

/

符合

生产厂房

120万吨石膏基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

包装

插袋包装口

其他粉尘

2000m3/h通风量的风机作为净化风机,密闭收尘罩收,尘器过滤面积20m2。作业人员个体防护。

<8mg/m3

<24mg/m3

可能符合

噪声

80-85dB(A)

/

可能符合

中控

中控台

噪声

巡检作业

65-75dB(A)

/

符合

搅拌楼

其他粉尘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设减震基础,一套不低10000m3/h处理风量的收尘装置,收尘器过滤面积不低于120m2。作业人员采取个体防护。

<8mg/m3

<24mg/m3

符合

水泥粉尘

<4mg/m3

<12mg/m3

符合

石膏粉尘

<8mg/m3

<24mg/m3

符合

噪声

80-95dB(A)

/

可能符合

公辅工程

综合办公楼

分析员

制样分析室

其他粉尘

作业区域单独布置,个体防护

<8mg/m3

<24mg/m3

符合

水泥粉尘

<4mg/m3

<12mg/m3

符合

石膏粉尘

<8mg/m3

<24mg/m3

符合

噪声

65-75dB(A)

/

符合

/

固废间

/

一台1000m3/h每小时的轴流风机

/

/

/

根据上表可得出其防护设施有效、安全可行。该设计职业病防护措施在建设期或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后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F5.2 结论

本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在预评价中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本设计范围内可能存在和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生产性粉尘(水泥粉尘、石膏粉尘、其他粉尘)、噪声等。

根据工程分析以及所设计的防护设施情况,可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基本能够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标准中的接触限值要求。部分作业点工艺内容由于受工艺固有特性限制,上述作业点位可能存在噪声超标,但人员设计要求配备听力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能满足作业人员防护需要。

本项目经设计后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可行,可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影响控制在国家相关规范标准限值要求以内,能满足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治要求。

F5.3建议

(1)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要求,施工图设计时各种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防尘、防毒、降噪声等措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辅助用室同时建设,个人防护用品同时配置。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根据批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同时逐项检查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将评价结论反馈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3)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4)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企业按规定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

(本页以下无正文)

F5 预期效果评价

F5.1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预期效果分析

该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结合生产工艺和操作方式及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的产生环节、存在状态、使用量和接触水平等方面因素,确定该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生产性粉尘(水泥粉尘、石膏粉尘、其他粉尘)、噪声,为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符合我国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对该项目采取的防护设施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该项目采取的防护设施预期效果评价分析详见表5-1。

表5-1 职业病防护措施预期效果

评价单元

车间工段

岗位/工种

作业点/巡检点

职业病危害因素

设计采取的防护措施

预期浓度(强度)范围

预期结果判定

CTWA/LEX,8h

PE值/CSTEL

生产厂房

300万方石膏空心条板生产线

操作员

搅拌楼

其他粉尘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设减震基础,一套不低10000m3/h处理风量的收尘装置,收尘器过滤面积不低于120m2。作业人员采取个体防护。

<8mg/m3

<24mg/m3

符合

水泥粉尘

<4mg/m3

<12mg/m3

符合

石膏粉尘

<8mg/m3

<24mg/m3

符合

噪声

80-95dB(A)

/

可能符合

中控操作平台

噪声

独立中控平台

65-75dB(A)

/

符合

浇筑

模车操作点

其他粉尘

个体防护

<8mg/m3

<24mg/m3

符合

噪声

65-75dB(A)

/

符合

条板风干区

噪声

个体防护

65-75dB(A)

/

符合

叉车

叉车驾驶室

噪声

独立驾驶室

65-75dB(A)

/

符合

维修人员

/

噪声

个体防护

65-75dB(A)

/

符合

120万吨石膏基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

备料

小料称重区

其他粉尘

个体防护

<8mg/m3

<24mg/m3

可能符合

噪声

个体防护

65-75dB(A)

/

符合

小料添加口

其他粉尘

5000m3/h通风量的风机作为净化风机,收尘器过滤面积60m2,作业人员个体防护。

<8mg/m3

<24mg/m3

可能符合

噪声

80-95dB(A)

/

符合

生产厂房

120万吨石膏基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

包装

插袋包装口

其他粉尘

2000m3/h通风量的风机作为净化风机,密闭收尘罩收,尘器过滤面积20m2。作业人员个体防护。

<8mg/m3

<24mg/m3

可能符合

噪声

80-85dB(A)

/

可能符合

中控

中控台

噪声

巡检作业

65-75dB(A)

/

符合

搅拌楼

其他粉尘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设减震基础,一套不低10000m3/h处理风量的收尘装置,收尘器过滤面积不低于120m2。作业人员采取个体防护。

<8mg/m3

<24mg/m3

符合

水泥粉尘

<4mg/m3

<12mg/m3

符合

石膏粉尘

<8mg/m3

<24mg/m3

符合

噪声

80-95dB(A)

/

可能符合

公辅工程

综合办公楼

分析员

制样分析室

其他粉尘

作业区域单独布置,个体防护

<8mg/m3

<24mg/m3

符合

水泥粉尘

<4mg/m3

<12mg/m3

符合

石膏粉尘

<8mg/m3

<24mg/m3

符合

噪声

65-75dB(A)

/

符合

/

固废间

/

一台1000m3/h每小时的轴流风机

/

/

/

根据上表可得出其防护设施有效、安全可行。该设计职业病防护措施在建设期或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后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F5.2 结论

本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在预评价中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本设计范围内可能存在和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生产性粉尘(水泥粉尘、石膏粉尘、其他粉尘)、噪声等。

根据工程分析以及所设计的防护设施情况,可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基本能够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标准中的接触限值要求。部分作业点工艺内容由于受工艺固有特性限制,上述作业点位可能存在噪声超标,但人员设计要求配备听力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能满足作业人员防护需要。

本项目经设计后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可行,可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影响控制在国家相关规范标准限值要求以内,能满足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治要求。

F5.3建议

(1)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要求,施工图设计时各种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防尘、防毒、降噪声等措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辅助用室同时建设,个人防护用品同时配置。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根据批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同时逐项检查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将评价结论反馈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3)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4)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企业按规定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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