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3〕10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白县城南产业园36吨生物质锅炉供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玉博环项管〔2023〕10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白县城南产业园36吨生物质锅炉供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略) 绿源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城南产业园36吨生物质锅炉供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3-*-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博白县城南产业园36吨生物质锅炉供热建设项目位于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拟建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22.*,东经109.*。项目占地面积1066.67m2,投资总额1438.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4万元,拟新建36t/h低压生物质工业锅炉,同时建设燃料仓库、烟气处理系统、烟囱等配套设施。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CO 24小时平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和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为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所在地位于南流江亚山镇流域,根据《 (略) 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1~12月份水环境质量的通报》显示,横塘断面(国控断面)和六司桥(区控断面),水质目标均为Ⅲ类,其中2022年2月、5月和6月横塘断面总磷超标,2~8月六司桥断面总磷超标,其他各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由此可知,本项目所在流域地表水质量不稳定达标,主要超标因子为总磷。
声环境: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本项目所在区域昼间和夜间的噪声等效连续声级满足评价标准要求,区域声环境现状质量较好。
生态环境:现场踏勘和走访调查表明,在厂址范围内,植物种类大多是桉树,无敏感物种和珍稀濒危物种,也无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地区,亦未发现受保护的名木古树。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区四周围挡应连续设置,不能随意设置出入口。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在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不低于1.8m。
②工地主要出入口道路应混凝土进行硬化,厚度不小于20cm。主要出入口必须设置冲洗平台,规格不小于3.5m×5m,同时应设置排水沟、挡水坎和沉砂井,配备大功率洗车设施。土方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并采取措施干燥车轮,加强保洁效果。
③严禁使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运输车辆;车辆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
④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砂石、涂料、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建议施工建材定量采购,减少建材露天堆放的时间以及保证尘粒一定的含水率>8%。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一周的,应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定期喷水压尘。
⑤施工现场裸露场地和集中堆土区域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入库入池,并根据施工情况及时遮盖,防止产生扬尘。
⑥建筑工地应积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砂浆或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降尘措施。
⑦严禁在现场搅拌砌筑砂浆或抹灰砂浆。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
⑧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与合理操作,减少其废气的排放量。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生产、道路、施工区等易扬尘点洒水降尘。
②施工场地雨水经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沉淀池收集沉淀后用于施工地面的洒水降尘,后期雨水随地势排放。
③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区、道路抑尘及绿化。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择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
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和工艺,高噪声设备尽量安排远离东南面居民楼环境敏感点一侧施工。
③严格控制施工时间,禁止夜间和午间进行施工作业。若由于施工工艺和其他因素等要求必须进行夜间施工,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中午、夜间施工证明,并对当地居民进行告示并采取更严格的降噪措施。
④在距离项目较近的敏感点区域施工时要对可能带来噪声影响的施工现场实施临时围护屏障等降噪措施。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建筑垃圾,经过分选后,可以回收利用的废弃资源(如钢筋等)应全部回收利用;其他无法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 (略) 政指定的弃渣场。
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置。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锅炉烟气经“SNCR脱销+多管分离器预除尘+预留烘干除尘+预留湿电除尘”烟气处理工艺处理后经45m烟囱排放,满足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H3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②灰渣转运洒水降尘,无组织排放。
③燃料库采取封闭设计,无组织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锅炉废水、软化系统废水、冷却废水和地面冲洗废水,全部可回用湿电除尘当中,不外排。
②本项目不单独设置生活用水设施,不产生生活污水。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低噪声设备。
②在锅炉的对空排气口、风机和各种泵类等可能产生高噪声的装置和设备上装设消声装置和基础减振,采取隔声等措施。
③在厂房的周围和厂区围墙内种植绿化林带,以达到隔声和美化环境的作用。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锅炉灰、渣暂存于灰渣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
②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③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项目属于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第四十一条“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第91款“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拟选址于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内,总规划用地约1.60亩,不占用基本农田,不涉及拆迁和移民工作。厂址附近无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等,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本项目选址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等法律法规对生物质利用项目选址的要求,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湖南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5日印发 |
关联文件:
(略) 绿源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城南产业园36吨生物质锅炉供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3-*-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博白县城南产业园36吨生物质锅炉供热建设项目位于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拟建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22.*,东经109.*。项目占地面积1066.67m2,投资总额1438.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4万元,拟新建36t/h低压生物质工业锅炉,同时建设燃料仓库、烟气处理系统、烟囱等配套设施。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CO 24小时平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和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为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所在地位于南流江亚山镇流域,根据《 (略) 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1~12月份水环境质量的通报》显示,横塘断面(国控断面)和六司桥(区控断面),水质目标均为Ⅲ类,其中2022年2月、5月和6月横塘断面总磷超标,2~8月六司桥断面总磷超标,其他各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由此可知,本项目所在流域地表水质量不稳定达标,主要超标因子为总磷。
声环境: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本项目所在区域昼间和夜间的噪声等效连续声级满足评价标准要求,区域声环境现状质量较好。
生态环境:现场踏勘和走访调查表明,在厂址范围内,植物种类大多是桉树,无敏感物种和珍稀濒危物种,也无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地区,亦未发现受保护的名木古树。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区四周围挡应连续设置,不能随意设置出入口。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在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不低于1.8m。
②工地主要出入口道路应混凝土进行硬化,厚度不小于20cm。主要出入口必须设置冲洗平台,规格不小于3.5m×5m,同时应设置排水沟、挡水坎和沉砂井,配备大功率洗车设施。土方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并采取措施干燥车轮,加强保洁效果。
③严禁使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运输车辆;车辆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
④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砂石、涂料、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建议施工建材定量采购,减少建材露天堆放的时间以及保证尘粒一定的含水率>8%。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一周的,应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定期喷水压尘。
⑤施工现场裸露场地和集中堆土区域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入库入池,并根据施工情况及时遮盖,防止产生扬尘。
⑥建筑工地应积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砂浆或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降尘措施。
⑦严禁在现场搅拌砌筑砂浆或抹灰砂浆。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
⑧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与合理操作,减少其废气的排放量。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生产、道路、施工区等易扬尘点洒水降尘。
②施工场地雨水经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沉淀池收集沉淀后用于施工地面的洒水降尘,后期雨水随地势排放。
③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区、道路抑尘及绿化。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择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
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和工艺,高噪声设备尽量安排远离东南面居民楼环境敏感点一侧施工。
③严格控制施工时间,禁止夜间和午间进行施工作业。若由于施工工艺和其他因素等要求必须进行夜间施工,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中午、夜间施工证明,并对当地居民进行告示并采取更严格的降噪措施。
④在距离项目较近的敏感点区域施工时要对可能带来噪声影响的施工现场实施临时围护屏障等降噪措施。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建筑垃圾,经过分选后,可以回收利用的废弃资源(如钢筋等)应全部回收利用;其他无法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 (略) 政指定的弃渣场。
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置。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锅炉烟气经“SNCR脱销+多管分离器预除尘+预留烘干除尘+预留湿电除尘”烟气处理工艺处理后经45m烟囱排放,满足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H3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②灰渣转运洒水降尘,无组织排放。
③燃料库采取封闭设计,无组织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锅炉废水、软化系统废水、冷却废水和地面冲洗废水,全部可回用湿电除尘当中,不外排。
②本项目不单独设置生活用水设施,不产生生活污水。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低噪声设备。
②在锅炉的对空排气口、风机和各种泵类等可能产生高噪声的装置和设备上装设消声装置和基础减振,采取隔声等措施。
③在厂房的周围和厂区围墙内种植绿化林带,以达到隔声和美化环境的作用。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锅炉灰、渣暂存于灰渣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
②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③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项目属于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第四十一条“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第91款“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拟选址于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内,总规划用地约1.60亩,不占用基本农田,不涉及拆迁和移民工作。厂址附近无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等,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本项目选址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等法律法规对生物质利用项目选址的要求,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湖南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5日印发 |
关联文件: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