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宁永力化工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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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原 (略) 疑似污染地 (略) 盐官镇永力路2号,总占地面积约为18829.00平方米。地块东侧为道路;南侧为 (略) ;西侧是 (略) 、 (略) ;北侧为 (略) 。地块 (略) 郭店化工一厂、 (略) 郭店化工二厂、 (略) 、海宁 (略) 、海 (略) 等多家工业企业生产使用。其中 (略) 郭店化工一厂和二厂成立于1983年10月,均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属于化工行业;1997年, (略) 郭店化工一厂和二厂合并为 (略) ,生产布局工艺不变, (略) 郭店化工一厂于2013年停产, (略) 郭店化工二厂于2021年停产。
根据《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 (略) 生态环境厅)中的地块分类定义,本地块属于*类用地中化工行业关停并转,后续作为海 (略) 生产用地(非八大行业), (略)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2020年)表明地块地下水存在超标情况,地块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结果:
1.土壤检测结果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分析,地块内所有检测因子(重金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石油烃)合计60项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其中锌、锡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锰、2,6-二硝基*苯、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参考2-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低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钡低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铝、铁低于《美国环保署地区筛选值(RSL)》(2022.5)工业用地筛选值。综上,地块内所有土壤检测项均未超过二类用地相关土壤评价标准。
2.地下水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中合计检测地下水指标共85项,其中XW12(4930μg/L)、XW13(4870μg/L)、XW14(5290μg/L)点位氯苯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限值600μg/L;XW8点位表层样品(1.83mg/L)、底层样品(1.98mg/L)以及XW12(6.77mg/L)、XW14(2.96mg/L)点位锰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限值1.5mg/L;XW8点位表层样品(540mg/L)、底层样品(611mg/L)钠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限值400mg/L。另有12个点位(MW1、MW2、MW3、MW4、XW1、XW3、XW5、XW7、XW9、XW10、XW11、XW16)的地下水样品中pH、色度、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硝酸盐氮、氯化物这7项常规指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均不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其余指标均低于相关评价标准限值。
调查结论
根据检测结果,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均未超过二类用地评价标准;地下水存在pH、色度、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硝酸盐氮、氯化物、锰、钠、氯苯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标准。根据《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十二条以及《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地块仅存在地下水超标,需根据工作指南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工作。
地下水风险评估结论
本地块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为氯苯、锰、硝酸盐氮、镍、铅、石油烃、3,4-二硝基*苯、2,4,6-三硝基*苯;本次风险评估中受氯苯、石油烃、2,4-二硝基*苯、2,4,6-三硝基*苯污染的地下水考虑了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皮肤接触地下水这三种暴露途径。污染物重金属锰、镍、铅以及硝酸盐氮只考虑皮肤接触地下水暴露途径。计算模型来自《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和《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年9月)的推荐模型;根据计算结果,本地块地下水污染物的人体健康风险总体可接受。
总体结论
本次调查评估结果表明,本地块土壤未超标,仅地下水超标,地下水污染物的人体健康风险总体可接受,无需进行修复或管控,地块可作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建议移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录。由于地块内地下水存在多个污染物超标,为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在后期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做好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管措施。
施工期及后期环境监管与保护措施
根据人员访谈与规划,地块西南侧将建设新厂房,在施工过程中地块内地下水中的超标污染物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提出以下环境监管与保护措施:1、基坑降排水需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纳管排放,基坑围挡措施防止地下水外溢。2、施工期间树立地下水超标警示标注,提醒施工及相关人员防止误食地下水,施工期间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需防止后期生产过程中存在污染浓度升高或污染羽扩散,建议以西侧区域包含污水处理区、永力新材料生产车间、新建车间(规划)作为监管范围落实环境监管措施。建议采取制度性措施作为主要环境监管措施:在监管范围立标识牌,进行地下水长期监测,限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加强管理等。在监测过程中,如发现超标污染物浓度值持续升高,建议采用备选方案二增加水力控制技术,对地块内超标污染物区域地下水进行抽提处理。
备案稿-原海宁永力化工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_部分1.pdf
备案稿-原海宁永力化工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_部分2.pdf
备案稿-原海宁永力化工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_部分3.pdf
备案稿-原海宁永力化工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_部分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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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宁永力化工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项目概况:原 (略) 疑似污染地 (略) 盐官镇永力路2号,总占地面积约为18829.00平方米。地块东侧为道路;南侧为 (略) ;西侧是 (略) 、 (略) ;北侧为 (略) 。地块 (略) 郭店化工一厂、 (略) 郭店化工二厂、 (略) 、海宁 (略) 、海 (略) 等多家工业企业生产使用。其中 (略) 郭店化工一厂和二厂成立于1983年10月,均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属于化工行业;1997年, (略) 郭店化工一厂和二厂合并为 (略) ,生产布局工艺不变, (略) 郭店化工一厂于2013年停产, (略) 郭店化工二厂于2021年停产。
根据《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 (略) 生态环境厅)中的地块分类定义,本地块属于*类用地中化工行业关停并转,后续作为海 (略) 生产用地(非八大行业), (略)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2020年)表明地块地下水存在超标情况,地块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结果:
1.土壤检测结果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分析,地块内所有检测因子(重金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石油烃)合计60项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其中锌、锡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锰、2,6-二硝基*苯、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参考2-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低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钡低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铝、铁低于《美国环保署地区筛选值(RSL)》(2022.5)工业用地筛选值。综上,地块内所有土壤检测项均未超过二类用地相关土壤评价标准。
2.地下水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中合计检测地下水指标共85项,其中XW12(4930μg/L)、XW13(4870μg/L)、XW14(5290μg/L)点位氯苯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限值600μg/L;XW8点位表层样品(1.83mg/L)、底层样品(1.98mg/L)以及XW12(6.77mg/L)、XW14(2.96mg/L)点位锰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限值1.5mg/L;XW8点位表层样品(540mg/L)、底层样品(611mg/L)钠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限值400mg/L。另有12个点位(MW1、MW2、MW3、MW4、XW1、XW3、XW5、XW7、XW9、XW10、XW11、XW16)的地下水样品中pH、色度、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硝酸盐氮、氯化物这7项常规指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均不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其余指标均低于相关评价标准限值。
调查结论
根据检测结果,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均未超过二类用地评价标准;地下水存在pH、色度、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硝酸盐氮、氯化物、锰、钠、氯苯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标准。根据《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十二条以及《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地块仅存在地下水超标,需根据工作指南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工作。
地下水风险评估结论
本地块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为氯苯、锰、硝酸盐氮、镍、铅、石油烃、3,4-二硝基*苯、2,4,6-三硝基*苯;本次风险评估中受氯苯、石油烃、2,4-二硝基*苯、2,4,6-三硝基*苯污染的地下水考虑了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皮肤接触地下水这三种暴露途径。污染物重金属锰、镍、铅以及硝酸盐氮只考虑皮肤接触地下水暴露途径。计算模型来自《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和《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年9月)的推荐模型;根据计算结果,本地块地下水污染物的人体健康风险总体可接受。
总体结论
本次调查评估结果表明,本地块土壤未超标,仅地下水超标,地下水污染物的人体健康风险总体可接受,无需进行修复或管控,地块可作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建议移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录。由于地块内地下水存在多个污染物超标,为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在后期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做好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管措施。
施工期及后期环境监管与保护措施
根据人员访谈与规划,地块西南侧将建设新厂房,在施工过程中地块内地下水中的超标污染物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提出以下环境监管与保护措施:1、基坑降排水需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纳管排放,基坑围挡措施防止地下水外溢。2、施工期间树立地下水超标警示标注,提醒施工及相关人员防止误食地下水,施工期间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需防止后期生产过程中存在污染浓度升高或污染羽扩散,建议以西侧区域包含污水处理区、永力新材料生产车间、新建车间(规划)作为监管范围落实环境监管措施。建议采取制度性措施作为主要环境监管措施:在监管范围立标识牌,进行地下水长期监测,限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加强管理等。在监测过程中,如发现超标污染物浓度值持续升高,建议采用备选方案二增加水力控制技术,对地块内超标污染物区域地下水进行抽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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