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合力阻燃建材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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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合力阻燃建材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

5结论与建议

5.1结论

本报告是依据现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贵阳合力阻燃建材厂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场职业卫生调查以及现有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基础上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编制检测报告。如项目的生产工艺、工作场地、重要设施设备等发生改变,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通过检测综合分析评价,得出以下结论:

5.1.1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木粉尘、噪声、电焊弧光、臭氧、氮氧化物、电焊烟尘、一氧化碳、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根据作业现场工作情况、结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标准,综合分析、筛选,确定本次重点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木粉尘、噪声。

5.1.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1.2.1粉尘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粉尘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各工种(岗位)接触的粉尘浓度均在职业接触限值范围内,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5.1.2.2噪声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噪声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各工种(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5.2建议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需进行2023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网址:http://**)。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要求,为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发放符合国家标准且具有“LA”或“QS”标志的劳动降噪耳塞、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强化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做好建立发放记录。

(3)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用人应加强对作业工人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粉尘、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及应急救援处置,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培训,培训率达到100%。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每年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学时。

(4)现场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管理进入厂区工作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并提醒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好个体防护用品,并加强监查督促。

(5)用人单位应对将接近接触限制的下料工处加大吸气罩覆盖范围,使其该处产生的粉尘能够完全覆盖控制,定期对已安装布袋收尘器收集的粉尘进行清理,防止收尘器运行时二次扬尘的产生。

(6)用人单位应不定期对作业区地面粉尘进行清扫,防止生产过程作业人员走动时扬尘的产生,对作业人员造成危害。

(7)用人单位应在厂区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便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职业危害告知卡和警示标识。

(8)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应按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体检机构进行岗前、岗中、离岗时安排的职业健康体检,对于岗前体检出异常人员不予录取或录取并要求异常人员签字确认留存档案方可录取;岗中体检异常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异常的职工进行复查,发现职业禁忌证,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采取相应的健康监护措施;离岗体检时将职业健康体检书面告知劳动者,由受检本人签字确认。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结论与建议

5.1结论

本报告是依据现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贵阳合力阻燃建材厂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场职业卫生调查以及现有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基础上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编制检测报告。如项目的生产工艺、工作场地、重要设施设备等发生改变,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通过检测综合分析评价,得出以下结论:

5.1.1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木粉尘、噪声、电焊弧光、臭氧、氮氧化物、电焊烟尘、一氧化碳、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根据作业现场工作情况、结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标准,综合分析、筛选,确定本次重点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木粉尘、噪声。

5.1.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1.2.1粉尘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粉尘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各工种(岗位)接触的粉尘浓度均在职业接触限值范围内,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5.1.2.2噪声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噪声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各工种(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5.2建议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需进行2023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网址:http://**)。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要求,为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发放符合国家标准且具有“LA”或“QS”标志的劳动降噪耳塞、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强化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做好建立发放记录。

(3)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用人应加强对作业工人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粉尘、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及应急救援处置,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培训,培训率达到100%。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每年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学时。

(4)现场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管理进入厂区工作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并提醒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好个体防护用品,并加强监查督促。

(5)用人单位应对将接近接触限制的下料工处加大吸气罩覆盖范围,使其该处产生的粉尘能够完全覆盖控制,定期对已安装布袋收尘器收集的粉尘进行清理,防止收尘器运行时二次扬尘的产生。

(6)用人单位应不定期对作业区地面粉尘进行清扫,防止生产过程作业人员走动时扬尘的产生,对作业人员造成危害。

(7)用人单位应在厂区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便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职业危害告知卡和警示标识。

(8)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应按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体检机构进行岗前、岗中、离岗时安排的职业健康体检,对于岗前体检出异常人员不予录取或录取并要求异常人员签字确认留存档案方可录取;岗中体检异常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异常的职工进行复查,发现职业禁忌证,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采取相应的健康监护措施;离岗体检时将职业健康体检书面告知劳动者,由受检本人签字确认。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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