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林业和草原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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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林业和草原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林草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市林草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林草项目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主要涉及中央林草改革发展资金、中央林草生态保护恢复、中央基建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市级及县级财政资金。

第二条 林草建设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行业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

项目股室负责对林草项目的立项、建设、管理、执行、验收、档案收集等情况进行监管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股室负责对管辖项目的储备库建立、立项申报、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及监督、项目验收、资金拨付、文件下达、绩效评价和档案管理工作。

涉及乡镇(街道)负责协助林草项目储备库的申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项目检查验收。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三条 林草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林草局按照上级林草部门投资、投向提出项目申报的年度计划和要求,各乡镇(街道)林业站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林草项目入库申报。申报时按照“从近到远、从急到缓、连片推进、重点区域和扶贫对象优先”的原则按规划有序上报。由职能股室汇总审查后上报。

第四条 林草项目库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主体、资金来源、投资额度、建设期限、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选择条件及工作要求等。

第五条 林草项目库实行公示制度,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将项目申报要求、范围、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等信息利用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等媒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与计划下达

第六条 林草项目经各业务股室实地勘察后形成立项初选方案,报局党组会议或班子成员会议集体决策后下文正式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文件应及时下达。立项文件必须明确资金、建设任务及标准。

项目立项文件应通过永善政务网或永善县林草等平台进行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各类林草建设项目要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和内部责任制度,有必要的还需建立单个项目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技术规程等。

第九条 林草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职能股室负责制。乡镇(街道)参与项目推进管理,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的拨付等全面负责。具体包括项目的申报、实施地点的落实、实施主体的确定、指导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编制、项目自查、协助验收和资金拨付;林草局负责项目立项文件的下达、项目实施指导、项目抽查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及项目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一)林 (略) 、市林草局下达的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后,需及时落实项目实施。

(二)实施主体:林草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国有林场、林草企业、营林公司、家庭农场、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自然人等,且须具有相应林地的合法经营权(具备林权证、经营权证或合法的山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的乡村振兴林草项目或林草产业项目,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度!鼓励山林所有权者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专业施工队*开展施工,委托施工的要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相关责任。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转包。

(三)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由县林草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或各实施职能股室在林业调查队的指导下编制, (略) 林草局备案;涉及林地使用和林木采伐等许可事项的,必须依法先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要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及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山施工,施工人员还应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施工实行技术人员跟班作业,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建设条件、环境因素变化,确需调整和变更建设内容的,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调整和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按变更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由项目原审批单位负责审批。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核查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股室牵头负责初验,在接到项目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将项目建设资料、管理资料(含种苗合格证、检疫证、上图管理资料)和资金拨付、总结等档案资料按要求收集整理后责任股室进行初验,初验必须达到实施地块和图斑的100%;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县林草局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成立由分管领导、技术人员、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项目验收组,实施方不低于2人参与验收。通过走访、查阅资料、实地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县林草局组织验收主要采用随机的方式,抽取实施图斑不少于30%数量进行核查验收。

验收完成后,县林草局项目验收组应按照林草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规程、规范的要求,需上交验收轨迹图(或项目实施地块航拍全景图)、竣工图、不同点位的现场验收照片、视频、参验人员签字等资料,相应资料可根据项目实际要求适当调整,最终形成验收台帐和项目验收的总体评价,代表县林草局确定工程验收等级。对验收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责成项目实施股室牵头,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及时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程序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台帐报职能股室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 如项目资金允许,县林草局可以委托中介机构验收,县林草局委托中介验收时,必须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有违约责任条款,对中介出现验收面积、数量不符等质量问题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

第十三条 项目的核查。项目核查分为日常核查与年度核查两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县林草局可组成专家组负责对项目的实施、验收质量按不低于验收(面积、长度)15%比例进行抽查;也可组织核查组与中介机构一同参与验收,对项目质量及验收质量全程把关。对有问题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各项目主管股室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与管理。

年度核查对象是森林抚育、国土绿化及林草产业类补助项目,主要目的是强化行业监管、提高项目绩效。每年年底前,由县林草局根据备案的验收台帐建立项目库,按照各项目不少于实施(面积、长度)数10%或不少于5个实施地块的标准,随机抽取核查项目(地块),并组织核查小组对项目进行绩效核查,最终形成核查报告。核查专家组负责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各项目实施股室,主管股室对有问题的项目进行整改,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资金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按计划落实到位,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五条 林草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项目股室需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 建立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各项目股室与规财股对接,每季度将资金执行进度、项目建设进度、目标完成情况等分别上报项目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照合约定拨付资金,同时实施单位(个人)需提供正式发票、合同、项目验收资料、招投标资料、项目方案(设计文本)、党组会议记录(文件)等相关资料、经项目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领导、财务审核后拨付资金。日常核查完成后,提供发票、合同、验收报告、招标投标材料等相关资料,按永善县林草局报账规范流程进行签字核销报账。

实行报账制的由乡镇(街道)报账后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实施主体的,除林草中央预算专项资金所涉项目外、涉及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资金,乡镇(街道)也可以申请县林草局将项目资金拨付至涉项乡镇(街道)财政所或直接打款到各实施主体。

补助资金拨付至委托施工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需提供正式发票。

对经济薄弱村、低收入农户实施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优先拨付进度资金。

第七章 项目的档案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林草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是林草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档案质量是项目建设质量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林草局各业务主管股室负责全线相应项目档案资料的汇集与管理。

第十九条 林草项目的档案资料是指项目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项目的储备、申报资料、立项文件、计划下达文件、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组织及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核查、审计、审价、项目绩效评价、资金拨付及使用等全过程所有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林草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该及时撰写项目总结,将项目档案装订成册。及时开展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十月九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林草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市林草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林草项目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主要涉及中央林草改革发展资金、中央林草生态保护恢复、中央基建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市级及县级财政资金。

第二条 林草建设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行业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

项目股室负责对林草项目的立项、建设、管理、执行、验收、档案收集等情况进行监管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股室负责对管辖项目的储备库建立、立项申报、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及监督、项目验收、资金拨付、文件下达、绩效评价和档案管理工作。

涉及乡镇(街道)负责协助林草项目储备库的申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项目检查验收。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三条 林草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林草局按照上级林草部门投资、投向提出项目申报的年度计划和要求,各乡镇(街道)林业站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林草项目入库申报。申报时按照“从近到远、从急到缓、连片推进、重点区域和扶贫对象优先”的原则按规划有序上报。由职能股室汇总审查后上报。

第四条 林草项目库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主体、资金来源、投资额度、建设期限、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选择条件及工作要求等。

第五条 林草项目库实行公示制度,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将项目申报要求、范围、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等信息利用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等媒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与计划下达

第六条 林草项目经各业务股室实地勘察后形成立项初选方案,报局党组会议或班子成员会议集体决策后下文正式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文件应及时下达。立项文件必须明确资金、建设任务及标准。

项目立项文件应通过永善政务网或永善县林草等平台进行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各类林草建设项目要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和内部责任制度,有必要的还需建立单个项目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技术规程等。

第九条 林草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职能股室负责制。乡镇(街道)参与项目推进管理,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的拨付等全面负责。具体包括项目的申报、实施地点的落实、实施主体的确定、指导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编制、项目自查、协助验收和资金拨付;林草局负责项目立项文件的下达、项目实施指导、项目抽查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及项目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一)林 (略) 、市林草局下达的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后,需及时落实项目实施。

(二)实施主体:林草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国有林场、林草企业、营林公司、家庭农场、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自然人等,且须具有相应林地的合法经营权(具备林权证、经营权证或合法的山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的乡村振兴林草项目或林草产业项目,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度!鼓励山林所有权者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专业施工队*开展施工,委托施工的要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相关责任。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转包。

(三)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由县林草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或各实施职能股室在林业调查队的指导下编制, (略) 林草局备案;涉及林地使用和林木采伐等许可事项的,必须依法先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要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及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山施工,施工人员还应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施工实行技术人员跟班作业,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建设条件、环境因素变化,确需调整和变更建设内容的,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调整和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按变更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由项目原审批单位负责审批。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核查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股室牵头负责初验,在接到项目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将项目建设资料、管理资料(含种苗合格证、检疫证、上图管理资料)和资金拨付、总结等档案资料按要求收集整理后责任股室进行初验,初验必须达到实施地块和图斑的100%;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县林草局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成立由分管领导、技术人员、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项目验收组,实施方不低于2人参与验收。通过走访、查阅资料、实地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县林草局组织验收主要采用随机的方式,抽取实施图斑不少于30%数量进行核查验收。

验收完成后,县林草局项目验收组应按照林草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规程、规范的要求,需上交验收轨迹图(或项目实施地块航拍全景图)、竣工图、不同点位的现场验收照片、视频、参验人员签字等资料,相应资料可根据项目实际要求适当调整,最终形成验收台帐和项目验收的总体评价,代表县林草局确定工程验收等级。对验收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责成项目实施股室牵头,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及时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程序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台帐报职能股室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 如项目资金允许,县林草局可以委托中介机构验收,县林草局委托中介验收时,必须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有违约责任条款,对中介出现验收面积、数量不符等质量问题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

第十三条 项目的核查。项目核查分为日常核查与年度核查两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县林草局可组成专家组负责对项目的实施、验收质量按不低于验收(面积、长度)15%比例进行抽查;也可组织核查组与中介机构一同参与验收,对项目质量及验收质量全程把关。对有问题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各项目主管股室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与管理。

年度核查对象是森林抚育、国土绿化及林草产业类补助项目,主要目的是强化行业监管、提高项目绩效。每年年底前,由县林草局根据备案的验收台帐建立项目库,按照各项目不少于实施(面积、长度)数10%或不少于5个实施地块的标准,随机抽取核查项目(地块),并组织核查小组对项目进行绩效核查,最终形成核查报告。核查专家组负责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各项目实施股室,主管股室对有问题的项目进行整改,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资金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按计划落实到位,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五条 林草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项目股室需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 建立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各项目股室与规财股对接,每季度将资金执行进度、项目建设进度、目标完成情况等分别上报项目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照合约定拨付资金,同时实施单位(个人)需提供正式发票、合同、项目验收资料、招投标资料、项目方案(设计文本)、党组会议记录(文件)等相关资料、经项目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领导、财务审核后拨付资金。日常核查完成后,提供发票、合同、验收报告、招标投标材料等相关资料,按永善县林草局报账规范流程进行签字核销报账。

实行报账制的由乡镇(街道)报账后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实施主体的,除林草中央预算专项资金所涉项目外、涉及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资金,乡镇(街道)也可以申请县林草局将项目资金拨付至涉项乡镇(街道)财政所或直接打款到各实施主体。

补助资金拨付至委托施工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需提供正式发票。

对经济薄弱村、低收入农户实施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优先拨付进度资金。

第七章 项目的档案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林草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是林草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档案质量是项目建设质量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林草局各业务主管股室负责全线相应项目档案资料的汇集与管理。

第十九条 林草项目的档案资料是指项目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项目的储备、申报资料、立项文件、计划下达文件、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组织及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核查、审计、审价、项目绩效评价、资金拨付及使用等全过程所有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林草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该及时撰写项目总结,将项目档案装订成册。及时开展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十月九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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