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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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沙头社区沙区合隆路1号
建设单位 东莞市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珠海 (略)
项目概况 东莞市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 (略) 长安镇沙头社区沙区合隆路1号,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45’ 48.411”,东经113°44’ 40.9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2B。项目占地面积1636.4m2,建筑面积2907.65m2,总投资20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数据线、塑胶连接器、塑胶连接器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数据线60万条/年、塑胶连接器5000万个/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打标工序产生的金属烟尘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排气筒编号DA002),经前文分析,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拟将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隔间中进行,项目将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排气筒编号DA001),经前文分析;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存在环境空气保护目标,项目主要产污工序已尽量布置远离敏感点,且项目有机废气废气排放口(DA001)与斌业公寓等出租屋距离为69m,与沙区新村距离为185m;锡及其化合物(DA002)与斌业公寓等出租屋距离为68m,与沙区新村距离为183m,排放口距离各个敏感点较远;项目靠近敏感点的产污工序均设置于密闭空间内进行,并设置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故项目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排放量较少,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均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故项目运营后不会导致该处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质量超标。 废水:雨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略) 政截污管 (略) 长安和长安新区合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测试用水:测试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不外排。 固废:塑胶边角料、线材边角料、次品、废包装材料经 (略) 处理;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处理措施: 项目生产设备经隔音、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使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郑重陈诺在项目运营期间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公示时间 2023-09-06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沙头社区沙区合隆路1号
建设单位 东莞市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珠海 (略)
项目概况 东莞市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 (略) 长安镇沙头社区沙区合隆路1号,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45’ 48.411”,东经113°44’ 40.9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2B。项目占地面积1636.4m2,建筑面积2907.65m2,总投资20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数据线、塑胶连接器、塑胶连接器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数据线60万条/年、塑胶连接器5000万个/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打标工序产生的金属烟尘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排气筒编号DA002),经前文分析,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拟将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隔间中进行,项目将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排气筒编号DA001),经前文分析;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存在环境空气保护目标,项目主要产污工序已尽量布置远离敏感点,且项目有机废气废气排放口(DA001)与斌业公寓等出租屋距离为69m,与沙区新村距离为185m;锡及其化合物(DA002)与斌业公寓等出租屋距离为68m,与沙区新村距离为183m,排放口距离各个敏感点较远;项目靠近敏感点的产污工序均设置于密闭空间内进行,并设置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故项目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排放量较少,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均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故项目运营后不会导致该处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质量超标。 废水:雨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略) 政截污管 (略) 长安和长安新区合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测试用水:测试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不外排。 固废:塑胶边角料、线材边角料、次品、废包装材料经 (略) 处理;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处理措施: 项目生产设备经隔音、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使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郑重陈诺在项目运营期间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公示时间 2023-09-06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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