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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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3〕8号

  • 郭方来

    身份证号:*517

    地址:凤泉区潞王坟乡西同古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录像;检验报告;现场检测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其它证据等。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3〕9号)直接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还未选择首要裁量因素,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0 + ( 5000.0 - 5000.0 ) x [ 0/ 5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该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 (略) 凤泉支行;银行账号:*86012-0001;代办银行: (略) 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11日


  • 郭方来

    身份证号:*517

    地址:凤泉区潞王坟乡西同古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录像;检验报告;现场检测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其它证据等。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3〕9号)直接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还未选择首要裁量因素,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0 + ( 5000.0 - 5000.0 ) x [ 0/ 5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该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 (略) 凤泉支行;银行账号:*86012-0001;代办银行: (略) 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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