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骏腾工艺品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东莞市骏腾工艺品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3年9月1日, (略) (略) (略) (略) (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略) (略) 拟 (略) (略) 企石镇企石建设路87号6号楼301室、6 号楼401室、1号楼201室,总占地面积4500m2,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23°03’36.841”,东经113°59’11.471”,该项目总投资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10%。占地面积约为4500m2,建筑面积为6500m2。主要从事仿真植物的加工生产,计划年产加工60万棵仿真植物;实际年产加工30万棵仿真植物。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略) (略) 于2022年11月委托深圳昇 (略) 编制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文号:东环建【2023】4076号。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5万元,占实际总投资10%。
(四)验收范围
本工 (略) (略) 企石镇企石建设路87号6号楼301室、6 号楼401室、1号楼201室,占地面积约为4500m2,建筑面积为6500m2,工程主体设施包含1栋32m高的8F厂房的3F、4F(作为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室),租用厂区宿舍3栋201-210房作为员工宿舍。
项目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废气、废水、固废、噪声。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调查和与建设单位核实,项目部分设备未进驻,进行分期验收。
三、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 (略)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南畬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冷却补充用水:项目注塑成型过程中会用到少量冷却水。冷却水是为了保证塑料粒处于工艺要求的温度范围而设置的。该冷却水无添加任何药剂,循环使用,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
雨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
(二)废气
混料、破碎工序:项目混料工序使用破碎后回用原料进行投料的过程中会外逸产生少量的粉尘,破碎时由于破碎机对塑胶边角料的高速切割,会有少量的粉尘逸出。由于混料机、破碎机为密闭式,只有在开盖时会有外逸产生的粉尘量产生。该颗粒物产生量较少,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注塑、射骨、组装工序:项目注塑、射骨、组装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风管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 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臭气浓度排放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项目注塑、射骨、组装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同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三)噪声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 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 (略) 回收处理;另外项目注塑、射骨过程会产生少量的塑胶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五)项目不存在辐射源项,无需实施安全和防护设施。
(六)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无。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1)废水治理设施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 (略)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南畬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冷却补充用水:项目注塑成型过程中会用到少量冷却水。冷却水是为了保证塑料粒处于工艺要求的温度范围而设置的。该冷却水无添加任何药剂,循环使用,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
雨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
(2)废气治理设施
混料、破碎工序:项目混料工序使用破碎后回用原料进行投料的过程中会外逸产生少量的粉尘,破碎时由于破碎机对塑胶边角料的高速切割,会有少量的粉尘逸出。由于混料机、破碎机为密闭式,只有在开盖时会有外逸产生的粉尘量产生。该颗粒物产生量较少,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注塑、射骨、组装工序:项目注塑、射骨、组装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风管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 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臭气浓度排放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项目注塑、射骨、组装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同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3)厂界噪声治理设施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 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治理设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 (略) 回收处理;另外项目注塑、射骨过程会产生少量的塑胶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5)辐射防护设施
项目不存在辐射源项,无需实施安全和防护设施。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治理设施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 (略)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南畬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冷却补充用水:项目注塑成型过程中会用到少量冷却水。冷却水是为了保证塑料粒处于工艺要求的温度范围而设置的。该冷却水无添加任何药剂,循环使用,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
雨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
(2)废气治理设施
混料、破碎工序:项目混料工序使用破碎后回用原料进行投料的过程中会外逸产生少量的粉尘,破碎时由于破碎机对塑胶边角料的高速切割,会有少量的粉尘逸出。由于混料机、破碎机为密闭式,只有在开盖时会有外逸产生的粉尘量产生。该颗粒物产生量较少,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注塑、射骨、组装工序:项目注塑、射骨、组装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风管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 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臭气浓度排放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项目注塑、射骨、组装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同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3)厂界噪声治理设施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 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治理设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 (略) 回收处理;另外项目注塑、射骨过程会产生少量的塑胶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5)辐射防护设施
项目不存在辐射源项,无需实施安全和防护设施。
(6)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项目生产过程中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排放量为0.1189t/a,生活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可不计入总量控制指标中。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略) 启丰 (略) 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FHJ *)结果表明:生活污水中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B级限值标准的较严值。
注塑、射骨、定型、组装工序废气中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混料、破碎工序废气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标准。
六、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七、建议和要求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做好各项日常台账记录。
2023年9月1日, (略) (略) (略) (略) (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略) (略) 拟 (略) (略) 企石镇企石建设路87号6号楼301室、6 号楼401室、1号楼201室,总占地面积4500m2,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23°03’36.841”,东经113°59’11.471”,该项目总投资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10%。占地面积约为4500m2,建筑面积为6500m2。主要从事仿真植物的加工生产,计划年产加工60万棵仿真植物;实际年产加工30万棵仿真植物。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略) (略) 于2022年11月委托深圳昇 (略) 编制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文号:东环建【2023】4076号。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5万元,占实际总投资10%。
(四)验收范围
本工 (略) (略) 企石镇企石建设路87号6号楼301室、6 号楼401室、1号楼201室,占地面积约为4500m2,建筑面积为6500m2,工程主体设施包含1栋32m高的8F厂房的3F、4F(作为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室),租用厂区宿舍3栋201-210房作为员工宿舍。
项目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废气、废水、固废、噪声。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调查和与建设单位核实,项目部分设备未进驻,进行分期验收。
三、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 (略)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南畬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冷却补充用水:项目注塑成型过程中会用到少量冷却水。冷却水是为了保证塑料粒处于工艺要求的温度范围而设置的。该冷却水无添加任何药剂,循环使用,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
雨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
(二)废气
混料、破碎工序:项目混料工序使用破碎后回用原料进行投料的过程中会外逸产生少量的粉尘,破碎时由于破碎机对塑胶边角料的高速切割,会有少量的粉尘逸出。由于混料机、破碎机为密闭式,只有在开盖时会有外逸产生的粉尘量产生。该颗粒物产生量较少,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注塑、射骨、组装工序:项目注塑、射骨、组装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风管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 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臭气浓度排放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项目注塑、射骨、组装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同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三)噪声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 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 (略) 回收处理;另外项目注塑、射骨过程会产生少量的塑胶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五)项目不存在辐射源项,无需实施安全和防护设施。
(六)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无。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1)废水治理设施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 (略)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南畬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冷却补充用水:项目注塑成型过程中会用到少量冷却水。冷却水是为了保证塑料粒处于工艺要求的温度范围而设置的。该冷却水无添加任何药剂,循环使用,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
雨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
(2)废气治理设施
混料、破碎工序:项目混料工序使用破碎后回用原料进行投料的过程中会外逸产生少量的粉尘,破碎时由于破碎机对塑胶边角料的高速切割,会有少量的粉尘逸出。由于混料机、破碎机为密闭式,只有在开盖时会有外逸产生的粉尘量产生。该颗粒物产生量较少,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注塑、射骨、组装工序:项目注塑、射骨、组装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风管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 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臭气浓度排放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项目注塑、射骨、组装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同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3)厂界噪声治理设施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 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治理设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 (略) 回收处理;另外项目注塑、射骨过程会产生少量的塑胶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5)辐射防护设施
项目不存在辐射源项,无需实施安全和防护设施。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治理设施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 (略)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南畬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冷却补充用水:项目注塑成型过程中会用到少量冷却水。冷却水是为了保证塑料粒处于工艺要求的温度范围而设置的。该冷却水无添加任何药剂,循环使用,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
雨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
(2)废气治理设施
混料、破碎工序:项目混料工序使用破碎后回用原料进行投料的过程中会外逸产生少量的粉尘,破碎时由于破碎机对塑胶边角料的高速切割,会有少量的粉尘逸出。由于混料机、破碎机为密闭式,只有在开盖时会有外逸产生的粉尘量产生。该颗粒物产生量较少,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注塑、射骨、组装工序:项目注塑、射骨、组装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风管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 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臭气浓度排放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项目注塑、射骨、组装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同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3)厂界噪声治理设施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 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治理设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 (略) 回收处理;另外项目注塑、射骨过程会产生少量的塑胶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5)辐射防护设施
项目不存在辐射源项,无需实施安全和防护设施。
(6)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项目生产过程中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排放量为0.1189t/a,生活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可不计入总量控制指标中。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略) 启丰 (略) 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FHJ *)结果表明:生活污水中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B级限值标准的较严值。
注塑、射骨、定型、组装工序废气中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混料、破碎工序废气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标准。
六、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七、建议和要求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做好各项日常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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