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恒凯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
东莞市恒凯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恒凯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大岭山镇纵队路193号之二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略) (略) 大岭山镇纵队路193号之二(北纬22°53’13.980”;东经113°48’55.970”),主要从事吊牌、纸卡、UV印刷胶片、电子铭板、彩卡、彩盒、说明书、汽车装饰类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 建设单位于2008年12月30日填报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环境保护局大岭山分局的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2008〕-176号。 建设单位于2015年10月 (略) 工商部门核准,将“ (略) (略) ”变更为“ (略) (略)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文件号:粤莞核变通内字(2015)第*号。 后因发展需要,建设单位于2019年1月委托重庆大润环 (略) 编制了《 (略) (略) (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4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的审批同意,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19〕5783号。 建设单位于2019年10月对项目(一期工程)废水、废气、噪声进行了自主验收,并于2020年1月8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通过《 (略) (略) (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验收文号为:东环建〔2020〕1718号。 现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建设单位将在现厂址进行第二次改扩建。具体改扩建内容如下: (1)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新增1600万元,新增租用占地面积1230m2,建筑面积1230m2; (2)项目改扩建后,优化生产管理,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原有产品生产产量,并新增生产汽车装饰类塑胶制品,同时对应增加生产设备; (3)项目改扩建后,对原有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整改,将“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改造为“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 (4)企业法人代表等保持不变。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 (1)项目注塑、印刷、丝印、烘干、裱胶、过光油、粘合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中处理后由26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无组织排放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者;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浓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同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者,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厨房油烟拟采用静电型油烟净化器进行处理后由18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小型规模标准,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大岭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将冲版废水 (略) 处理,不外排。 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固废: 一般工业 (略) 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噪声: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9-0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恒凯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大岭山镇纵队路193号之二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略) (略) 大岭山镇纵队路193号之二(北纬22°53’13.980”;东经113°48’55.970”),主要从事吊牌、纸卡、UV印刷胶片、电子铭板、彩卡、彩盒、说明书、汽车装饰类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 建设单位于2008年12月30日填报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环境保护局大岭山分局的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2008〕-176号。 建设单位于2015年10月 (略) 工商部门核准,将“ (略) (略) ”变更为“ (略) (略)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文件号:粤莞核变通内字(2015)第*号。 后因发展需要,建设单位于2019年1月委托重庆大润环 (略) 编制了《 (略) (略) (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4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的审批同意,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19〕5783号。 建设单位于2019年10月对项目(一期工程)废水、废气、噪声进行了自主验收,并于2020年1月8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通过《 (略) (略) (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验收文号为:东环建〔2020〕1718号。 现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建设单位将在现厂址进行第二次改扩建。具体改扩建内容如下: (1)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新增1600万元,新增租用占地面积1230m2,建筑面积1230m2; (2)项目改扩建后,优化生产管理,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原有产品生产产量,并新增生产汽车装饰类塑胶制品,同时对应增加生产设备; (3)项目改扩建后,对原有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整改,将“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改造为“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 (4)企业法人代表等保持不变。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 (1)项目注塑、印刷、丝印、烘干、裱胶、过光油、粘合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中处理后由26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无组织排放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者;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浓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同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者,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厨房油烟拟采用静电型油烟净化器进行处理后由18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小型规模标准,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大岭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将冲版废水 (略) 处理,不外排。 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固废: 一般工业 (略) 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噪声: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9-0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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