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绿汇环保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环保验公示
(略) 绿汇 (略) 一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规定,建设单位全面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时需要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0月10日。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略) 绿汇 (略) 一期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白沙镇潮境华侨投资示范区2号之二
建设单位: (略) 绿汇 (略)
验收监测单位: (略) (略)
联系电话:0750-*/*
通讯地址: (略) 蓬江区江门大道中898号2栋1501室(信息申报制)
二、项目概况
(略) 绿汇 (略) (略) (略) 白沙镇潮境华侨投资示范区2号之二(中心坐标:东经:112度39分33.592秒,北纬:22度17分49.106秒)。项目环评于2021年6月编制完成,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批文号为江台环审[2021]29号。项目设计产能为年产食品包装盒300万个、水泥配件5.5万件、机制石300万吨、机制砂300万吨。建设单位对其进行分期验收,一期项目主要为食品包装盒生产,一期项目工程于2023年8月建设完毕。
(略) 绿汇 (略) (略) (略) 于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9日进行验收监测,并出具了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X*)。验收监测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三、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及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表 1“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中道路清扫的标准会用到道路清扫;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废气
注塑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G1)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5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满足该标准中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三)噪音
设备主要位车间厂房内,项目优化厂区布局、控制经营作业时间等措施防治噪声污染,一期项目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边角料、危险废物。
项目边角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经破碎后回用;生活污水污泥交一般固体废物单位处置。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仓内,待收集到一定数量后交由危废单位回收处理。
四、验收结论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中环保措施的要求,符合“三同时”政策。 (略) (略) 验收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达标。通过项目竣工水、气、声及固废环境保护验收。
附件:验收报告 验收意见 台山市绿汇环保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环保验公示
(略) 绿汇 (略) 一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规定,建设单位全面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时需要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0月10日。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略) 绿汇 (略) 一期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白沙镇潮境华侨投资示范区2号之二
建设单位: (略) 绿汇 (略)
验收监测单位: (略) (略)
联系电话:0750-*/*
通讯地址: (略) 蓬江区江门大道中898号2栋1501室(信息申报制)
二、项目概况
(略) 绿汇 (略) (略) (略) 白沙镇潮境华侨投资示范区2号之二(中心坐标:东经:112度39分33.592秒,北纬:22度17分49.106秒)。项目环评于2021年6月编制完成,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批文号为江台环审[2021]29号。项目设计产能为年产食品包装盒300万个、水泥配件5.5万件、机制石300万吨、机制砂300万吨。建设单位对其进行分期验收,一期项目主要为食品包装盒生产,一期项目工程于2023年8月建设完毕。
(略) 绿汇 (略) (略) (略) 于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9日进行验收监测,并出具了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X*)。验收监测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三、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及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表 1“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中道路清扫的标准会用到道路清扫;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废气
注塑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G1)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5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满足该标准中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三)噪音
设备主要位车间厂房内,项目优化厂区布局、控制经营作业时间等措施防治噪声污染,一期项目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边角料、危险废物。
项目边角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经破碎后回用;生活污水污泥交一般固体废物单位处置。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仓内,待收集到一定数量后交由危废单位回收处理。
四、验收结论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中环保措施的要求,符合“三同时”政策。 (略) (略) 验收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达标。通过项目竣工水、气、声及固废环境保护验收。
附件:验收报告 验收意见 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