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6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3年9月6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6万吨果蔬汁饮料项目 | (略) 涟水县涟水经济开发区淮浦北路西侧、兴隆路南侧、安之浮汽车项目东侧 | 江苏 (略) | 项目占地面积41017.16m2。新增胶体磨2台 、双道打浆机1台、剪切罐2台、乳化罐2台、热水罐1台、蒸煮罐8台、调配罐6台、夹套热水罐1台、离心泵1台、管式UHT杀菌机2台、脱气机2台、均质机2台、旋转吹瓶机2台、吹水机6台、热收缩膜包装机2台等设备,以冷冻南瓜浆、玉米粒、白砂糖、包装膜、UV固化油墨等为原辅料,建成后形成年产6万吨果蔬汁饮料的规模。 | 南京恒 (略)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其中,生活污水、设备清洗废水、设备消毒废水、碱喷淋废水均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排水、纯水制备浓水经厂区污水排口接管至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处理达标后尾水排放至公兴河。本项目接管标准执行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污水厂尾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 中一级 A 标准,处理达标后排入公兴河, (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440—2022)规定现有污水处理厂执行时间自2026 年3月28日起,因此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自2026年3月28日应执行 DB32/4440—2022中的C标准。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吹瓶废气、消毒废气、包膜废气、喷码废气、化验室废气、危废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其中,吹瓶废气、包膜废气、喷码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消毒废气密闭收集后经“化学吸收塔”处理,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经“碱喷淋塔+除臭喷淋塔”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吹瓶、包膜工序产生的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5和表9中特别排放限值,喷码废 (略) 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化验室产生的氯化氢和硫酸雾、消毒产生的非*烷总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因吹瓶、热包膜废气、喷码废气从同一根排气筒FQ-1排放,非*烷总烃从严执行排放标准,FQ-1非*烷总烃排 (略) 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中的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中表2的排放限值。 3、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自于吹瓶机、UHT 杀菌机设备等生产设备及风机等辅助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合理布局、隔 (略) 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滤渣、废包装材料、 废活性炭(纯水制备)、废石英砂、废反渗透膜、废过滤器、污水处理站污泥、废矿物油、在线监测废液、 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废化学品桶、 化验室废液、生活垃圾、废瓶胚。 其中,滤渣、废包装材料、 废活性炭(纯水制备)、废石英砂、废反渗透膜、废过滤器、污水处理站污泥、废瓶胚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在线监测废液、 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废化学品桶、化验室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本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库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文)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的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6万吨果蔬汁饮料项目 | (略) 涟水县涟水经济开发区淮浦北路西侧、兴隆路南侧、安之浮汽车项目东侧 | 江苏 (略) | 项目占地面积41017.16m2。新增胶体磨2台 、双道打浆机1台、剪切罐2台、乳化罐2台、热水罐1台、蒸煮罐8台、调配罐6台、夹套热水罐1台、离心泵1台、管式UHT杀菌机2台、脱气机2台、均质机2台、旋转吹瓶机2台、吹水机6台、热收缩膜包装机2台等设备,以冷冻南瓜浆、玉米粒、白砂糖、包装膜、UV固化油墨等为原辅料,建成后形成年产6万吨果蔬汁饮料的规模。 | 南京恒 (略)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其中,生活污水、设备清洗废水、设备消毒废水、碱喷淋废水均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排水、纯水制备浓水经厂区污水排口接管至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处理达标后尾水排放至公兴河。本项目接管标准执行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污水厂尾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 中一级 A 标准,处理达标后排入公兴河, (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440—2022)规定现有污水处理厂执行时间自2026 年3月28日起,因此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自2026年3月28日应执行 DB32/4440—2022中的C标准。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吹瓶废气、消毒废气、包膜废气、喷码废气、化验室废气、危废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其中,吹瓶废气、包膜废气、喷码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消毒废气密闭收集后经“化学吸收塔”处理,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经“碱喷淋塔+除臭喷淋塔”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吹瓶、包膜工序产生的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5和表9中特别排放限值,喷码废 (略) 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化验室产生的氯化氢和硫酸雾、消毒产生的非*烷总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因吹瓶、热包膜废气、喷码废气从同一根排气筒FQ-1排放,非*烷总烃从严执行排放标准,FQ-1非*烷总烃排 (略) 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中的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中表2的排放限值。 3、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自于吹瓶机、UHT 杀菌机设备等生产设备及风机等辅助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合理布局、隔 (略) 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滤渣、废包装材料、 废活性炭(纯水制备)、废石英砂、废反渗透膜、废过滤器、污水处理站污泥、废矿物油、在线监测废液、 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废化学品桶、 化验室废液、生活垃圾、废瓶胚。 其中,滤渣、废包装材料、 废活性炭(纯水制备)、废石英砂、废反渗透膜、废过滤器、污水处理站污泥、废瓶胚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在线监测废液、 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废化学品桶、化验室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本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库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文)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的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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