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煤改气”燃气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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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煤改气”燃气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环评(经)审〔2023〕12号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储 (略) “煤改气”燃气锅炉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储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乌鲁木齐恒达 (略) 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储 (略) “煤改气”燃气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2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四路367号,中心地理坐标:N87°28′28.291″,E 43°52′4.031″″,锅炉房总用地面积1000m2,新建2台4t/h及1台2t/h热水锅炉及配套附属设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运营中,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达 (略) 《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 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相应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中,软化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排入化粪池,由吸污车定 (略) 政污水管网。

(四)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NOX:0.35t/a,烟尘:0.274t/a,SO2:0.0046t/a,NOX总量指标从新疆 (略) 减排项目中倍量消减替代,烟尘总量指标从2021 (略) 米东区分散燃煤锅炉拆改工程中倍量消减替代,SO2总量指标从 (略) 一次高纯铝烟气脱硫项目中倍量消减替代,替代量为烟尘:0.548t/a;NOX:0.7t/a,SO2:0.0091t/a。

二、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 (略) 生态环境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023年9月4日

抄送:本局领导,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2023年9月4日印发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106窗口


乌环评(经)审〔2023〕12号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储 (略) “煤改气”燃气锅炉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储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乌鲁木齐恒达 (略) 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储 (略) “煤改气”燃气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2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四路367号,中心地理坐标:N87°28′28.291″,E 43°52′4.031″″,锅炉房总用地面积1000m2,新建2台4t/h及1台2t/h热水锅炉及配套附属设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运营中,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达 (略) 《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 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相应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中,软化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排入化粪池,由吸污车定 (略) 政污水管网。

(四)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NOX:0.35t/a,烟尘:0.274t/a,SO2:0.0046t/a,NOX总量指标从新疆 (略) 减排项目中倍量消减替代,烟尘总量指标从2021 (略) 米东区分散燃煤锅炉拆改工程中倍量消减替代,SO2总量指标从 (略) 一次高纯铝烟气脱硫项目中倍量消减替代,替代量为烟尘:0.548t/a;NOX:0.7t/a,SO2:0.0091t/a。

二、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 (略) 生态环境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023年9月4日

抄送:本局领导,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2023年9月4日印发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106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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