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冉森实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高性能玻璃纤维制造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洛阳冉森实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高性能玻璃纤维制造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 (略)
年产20万平方高性能玻璃纤维制造研发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3〕42号
(略) :
你公司委托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20万平方高性能玻璃纤维制造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轴承产业园内(租赁 (略) 厂房),属于迁建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21万元,建设内容为:在租赁车间内新建年产20万平方高性能玻璃纤维制造研发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宜环审〔2020〕127号文(年产20万平方玻璃纤维网格布项目建设地为:宜阳县樊村镇茹村)作废。
三、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酸洗和烘干工序产生的酸雾经集气系统收集后引入二级碱液(NaOH溶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涂胶、烘干定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后引入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标准限值要求,并同 (略) 《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水洗废水、酸雾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离子交换树脂反冲洗水和玻璃纤维布生产区地面清洁废水进入厂区废水处理站(采用“酸碱中和+气浮+絮凝沉淀+石英砂过滤+离子交换树脂”)处理,水质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2)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厂区总排口水质应满足宜阳县锁营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管网进入宜阳县锁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编织机、订钉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污水处理站污泥晾干后运至垃圾中转站;废酸、废活性炭、废机油、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的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9月6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关于 (略)
年产20万平方高性能玻璃纤维制造研发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3〕42号
(略) :
你公司委托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20万平方高性能玻璃纤维制造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轴承产业园内(租赁 (略) 厂房),属于迁建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21万元,建设内容为:在租赁车间内新建年产20万平方高性能玻璃纤维制造研发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宜环审〔2020〕127号文(年产20万平方玻璃纤维网格布项目建设地为:宜阳县樊村镇茹村)作废。
三、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酸洗和烘干工序产生的酸雾经集气系统收集后引入二级碱液(NaOH溶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涂胶、烘干定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后引入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标准限值要求,并同 (略) 《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水洗废水、酸雾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离子交换树脂反冲洗水和玻璃纤维布生产区地面清洁废水进入厂区废水处理站(采用“酸碱中和+气浮+絮凝沉淀+石英砂过滤+离子交换树脂”)处理,水质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2)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厂区总排口水质应满足宜阳县锁营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管网进入宜阳县锁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编织机、订钉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污水处理站污泥晾干后运至垃圾中转站;废酸、废活性炭、废机油、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的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9月6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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