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3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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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3年09月07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09月07日-2023年09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

传 真:059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塑料制品100万件项目

青口镇祥宏南路128号

福建 (略)

福建中 (略)

项目位于青口镇祥宏南路128号,租赁 (略) 19#车间整座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约1555.67m2。年产100万件塑料制品,主要为汽车塑料零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冷却废水回用未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帐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污水排放量≤360t/a。

2、项目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提高车间内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表4标准限值,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浓度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排放限值。臭气有组织浓度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VOCs(以非*烷总烃计)≤0.378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09月07日-2023年09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

传 真: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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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塑料制品100万件项目

青口镇祥宏南路128号

福建 (略)

福建中 (略)

项目位于青口镇祥宏南路128号,租赁 (略) 19#车间整座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约1555.67m2。年产100万件塑料制品,主要为汽车塑料零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冷却废水回用未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帐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污水排放量≤360t/a。

2、项目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提高车间内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表4标准限值,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浓度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排放限值。臭气有组织浓度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VOCs(以非*烷总烃计)≤0.378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09月07日-2023年09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

传 真:059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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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塑料制品100万件项目

青口镇祥宏南路128号

福建 (略)

福建中 (略)

项目位于青口镇祥宏南路128号,租赁 (略) 19#车间整座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约1555.67m2。年产100万件塑料制品,主要为汽车塑料零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冷却废水回用未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帐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污水排放量≤360t/a。

2、项目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提高车间内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表4标准限值,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浓度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排放限值。臭气有组织浓度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VOCs(以非*烷总烃计)≤0.378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09月07日-2023年09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

传 真:059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塑料制品100万件项目

青口镇祥宏南路128号

福建 (略)

福建中 (略)

项目位于青口镇祥宏南路128号,租赁 (略) 19#车间整座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约1555.67m2。年产100万件塑料制品,主要为汽车塑料零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冷却废水回用未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帐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污水排放量≤360t/a。

2、项目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提高车间内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表4标准限值,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浓度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排放限值。臭气有组织浓度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VOCs(以非*烷总烃计)≤0.378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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