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联琦鑫连接器有限公司改扩建
东莞市联琦鑫连接器有限公司改扩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联琦鑫连接器有限公司(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大岭山镇矮岭冚村沿河东街50号A栋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联琦鑫连接器有限公司(改扩建)属于改扩建项目,建设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2ENKY2D,建设地 (略) 大岭山镇矮岭冚村沿河东街50号A栋。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49′49.381″,北纬22°53′31.255″(见附图1)。项目改扩建后,建设地 (略) 大岭山镇矮岭冚村沿河东街50号A栋,总投资150万元,占地面积1360m2,建筑面积3440m2,项目主要从事USB接头的加工生产,USB接头产量为12000万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臭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臭气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应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项目拌料、破碎、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食堂油烟排放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的小型标准要求。项目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盐雾测试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略) 政截污管 (略) 大岭山连马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有利于水环境保护,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降噪措施,使得项目厂界处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敏感点处噪声预测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废包装材料、金属碎屑及边 (略) 处理,水口料和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含油金属碎屑、废原料桶、含油废抹布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9-0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大岭山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大岭山镇莞长路(矮岭冚段)116号综合办公楼五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项目工程分析不全面、源强核算方式不合理等相关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联琦鑫连接器有限公司(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大岭山镇矮岭冚村沿河东街50号A栋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联琦鑫连接器有限公司(改扩建)属于改扩建项目,建设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2ENKY2D,建设地 (略) 大岭山镇矮岭冚村沿河东街50号A栋。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49′49.381″,北纬22°53′31.255″(见附图1)。项目改扩建后,建设地 (略) 大岭山镇矮岭冚村沿河东街50号A栋,总投资150万元,占地面积1360m2,建筑面积3440m2,项目主要从事USB接头的加工生产,USB接头产量为12000万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臭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臭气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应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项目拌料、破碎、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食堂油烟排放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的小型标准要求。项目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盐雾测试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略) 政截污管 (略) 大岭山连马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有利于水环境保护,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降噪措施,使得项目厂界处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敏感点处噪声预测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废包装材料、金属碎屑及边 (略) 处理,水口料和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含油金属碎屑、废原料桶、含油废抹布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9-0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大岭山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大岭山镇莞长路(矮岭冚段)116号综合办公楼五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项目工程分析不全面、源强核算方式不合理等相关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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