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10万立方米/年陶粒生产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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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10万立方米/年陶粒生产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7日我局对辽宁 (略) 10万立方米/年陶粒生产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35号

关于辽宁 (略) 10万立方米/年陶粒生产装置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 (略) :

你单位《辽宁 (略) 10万立方米/年陶粒生产装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 (略) 拟投资62万元对现有10万立方米/年陶粒生产装置进行技术改造。

主要建设内容:拟在现有厂区内,依托203单元的10万立方米/年陶粒生产装置,以煤矸石粉为原料替代氧化钙制造陶粒产品。

203单元原料:氧化铁粉、煤矸石粉、贮存在出料区内;净化后的白土和低磁剂粉的来源分别两部分,一部分来自本单位 201 单元及 202单元,一部分来自 (略) 。来自 (略) 的净化后白土和低磁剂粉贮存在出料区内,本单位201 单元产生的净化后的白土贮存在 1#*类仓库,本单位 202 单位产生的低磁剂粉贮存在低磁剂粉罐内。物料转运:厂区内装卸区设置运输通道,固态物料(201单元、203单元物料)通过密封车辆运输进厂,201单元物料卸至1#*类库房,203单元物料卸至出料区,1#*类库房和出料区均为封闭库房,所有物料不露天堆存;202单元粉状物料通过密闭罐车直接气力输送至原料罐中;204单元外接废液通过密闭罐车运输罐区14#储罐。其他储运、辅助和公用工程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生产陶粒产品10万m3/年(陶粒生产规模无变化,重量发生变化)。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的建设污染物种类无变化,环境治理措施均依托原有。回转窑烟气经旋风除尘器+SCR脱硝+小苏打脱硫+活性炭喷射+多管散热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依托;高48m)排放;陶粒仓库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DA001;依托;高15m)气筒排放。

陶粒焙烧废气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氟化物、铅、汞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4排放浓度,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重金属、二噁英排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中表4限值,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值。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本项目排气筒(DA002)设置在线监测系统。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2.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未新增噪声设备,运营期东、南、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4类标准。

3.本项目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属于一般固废,定期外售给制砖企业;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属于一般固废,回用于生产;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依托厂内现有危废暂存间(1#*类仓库),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4.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5.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6.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7.本 (略) 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7日我局对辽宁 (略) 10万立方米/年陶粒生产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35号

关于辽宁 (略) 10万立方米/年陶粒生产装置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 (略) :

你单位《辽宁 (略) 10万立方米/年陶粒生产装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 (略) 拟投资62万元对现有10万立方米/年陶粒生产装置进行技术改造。

主要建设内容:拟在现有厂区内,依托203单元的10万立方米/年陶粒生产装置,以煤矸石粉为原料替代氧化钙制造陶粒产品。

203单元原料:氧化铁粉、煤矸石粉、贮存在出料区内;净化后的白土和低磁剂粉的来源分别两部分,一部分来自本单位 201 单元及 202单元,一部分来自 (略) 。来自 (略) 的净化后白土和低磁剂粉贮存在出料区内,本单位201 单元产生的净化后的白土贮存在 1#*类仓库,本单位 202 单位产生的低磁剂粉贮存在低磁剂粉罐内。物料转运:厂区内装卸区设置运输通道,固态物料(201单元、203单元物料)通过密封车辆运输进厂,201单元物料卸至1#*类库房,203单元物料卸至出料区,1#*类库房和出料区均为封闭库房,所有物料不露天堆存;202单元粉状物料通过密闭罐车直接气力输送至原料罐中;204单元外接废液通过密闭罐车运输罐区14#储罐。其他储运、辅助和公用工程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生产陶粒产品10万m3/年(陶粒生产规模无变化,重量发生变化)。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的建设污染物种类无变化,环境治理措施均依托原有。回转窑烟气经旋风除尘器+SCR脱硝+小苏打脱硫+活性炭喷射+多管散热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依托;高48m)排放;陶粒仓库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DA001;依托;高15m)气筒排放。

陶粒焙烧废气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氟化物、铅、汞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4排放浓度,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重金属、二噁英排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中表4限值,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值。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本项目排气筒(DA002)设置在线监测系统。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2.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未新增噪声设备,运营期东、南、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4类标准。

3.本项目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属于一般固废,定期外售给制砖企业;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属于一般固废,回用于生产;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依托厂内现有危废暂存间(1#*类仓库),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4.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5.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6.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7.本 (略) 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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