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一、项目概况
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位于霞浦县北壁乡政府东侧,根据《关于要求审批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报告》(霞公综〔2013〕63 号)、《关于要求划拨土地用于建设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用房的请示》(霞公综〔2012〕188 号)、《关于要求调整北壁派出所新建项目建设地点的函》(霞公综〔2012〕70 号)、《关于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项的复函》(霞发改〔2013〕79 号)、《关于要求审批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报告》(霞公综〔2012〕70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霞村用规〔2013〕11 号)本项目位于北壁乡政府东侧,用地性质为行政办公用地,用地面积为2001 ㎡,总建筑面积为 117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2023年 7 月,霞浦县公安局委托宁德万环国评环 (略) 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与分析、人员访谈与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认为该地块非污染地块,为排除不确定因素,进行了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在对现场实际情况、获取的资料、现场快速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及周边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本报告,为该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二、调查结果
经地块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实地采样分析,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 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地块内未发现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土壤监测点位;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霞浦县公安局
联系电话:*
四、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报告编制单位:宁德万环国评环 (略)
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23年9月8日-2023年9月15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并留联系电话。
一、项目概况
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位于霞浦县北壁乡政府东侧,根据《关于要求审批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报告》(霞公综〔2013〕63 号)、《关于要求划拨土地用于建设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用房的请示》(霞公综〔2012〕188 号)、《关于要求调整北壁派出所新建项目建设地点的函》(霞公综〔2012〕70 号)、《关于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项的复函》(霞发改〔2013〕79 号)、《关于要求审批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报告》(霞公综〔2012〕70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霞村用规〔2013〕11 号)本项目位于北壁乡政府东侧,用地性质为行政办公用地,用地面积为2001 ㎡,总建筑面积为 117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2023年 7 月,霞浦县公安局委托宁德万环国评环 (略) 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与分析、人员访谈与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认为该地块非污染地块,为排除不确定因素,进行了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在对现场实际情况、获取的资料、现场快速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及周边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本报告,为该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二、调查结果
经地块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实地采样分析,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 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地块内未发现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土壤监测点位;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霞浦县公安局
联系电话:*
四、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报告编制单位:宁德万环国评环 (略)
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23年9月8日-2023年9月15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并留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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