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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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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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备注 1 行政许可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1.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十一条 (略)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略)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略) 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法规1.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 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 (略) 级人民政府劳政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对其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评估。第十七条 设立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略) 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法定30个工作日 无 2 行政许可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 (略) 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 (略) 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4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 (略) (略) 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第五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法定25个工作日 无 3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略) 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 (略)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略)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科 法定20个工作日 无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存在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略) 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1号,2005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2004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3.对非法招用使用或介绍童工未成年人就业,违反童工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65号,2006年12月29日颁布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 (略) 令第364号,2002年10月1日颁布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地方 (略) 劳动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 (略) (略) 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者介绍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介绍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至500元罚款对求职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4.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略) 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颁布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六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 (略) 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以及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 (略) (略) 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正规下列规定处罚:二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 (略) 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19号,2013年6月20日颁布第三条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公示。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1.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 (略) (略) 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二)出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从事与职业介绍无关的活动和超越规定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四)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为无合法身份证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2.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 (略) (略) 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颁布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的人员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颁布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 (略)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7 行政处罚 对违 (略) 场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 (略) 场暂 (略) 令第700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8 行政处罚 (略) 就业促进条例行为的处罚 地方 (略) 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1.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略) 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工伤保 (略) 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会保险费征 (略) 人民政府令第116号,2000年6月27日颁布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略) 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 (略) 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7年5月20日颁布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2.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失业保 (略) 令第258号,1998年12月16日颁布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工伤保 (略) 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作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2月9日颁布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2011年6月30日颁布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 (略) 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7年5月20日颁布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生育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冒领的生育费用,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略) 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3月19日颁布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2月9日颁布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略) 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 (略) 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7年5月20日颁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谎报瞒报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而造成欠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足,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3月19日颁布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伤保 (略) 令第375号,2010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下的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伤保 (略) 令第375号,2010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5 行政处罚 (略) 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行为的处罚 地方 (略) 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5月30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6 行政处罚 (略) 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等行为的处罚 (略) 工资支 (略) 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6年9月2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三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的四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7 行政处罚 (略) 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行为的处罚 (略) 工资支 (略) 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6年9月2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000元罚款,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 (略) 强制执行。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24号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9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地方 (略) 劳动监察条例2006年修正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一招收聘用职工情况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四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五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七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九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30 行政检查 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 1.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主席令第73号,2012年12月28日颁布第九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社部发*号) 第一条 明确监管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配置,大力加强 (略) 场行为的监管。要根据建立统一规 (略) 场的要求,对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整合,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并加强指导。四条 加 (略) 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略) 场监管力度, (略) 场正常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要通过加 (略) 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清理整 (略) 场秩序专项行动等措施,检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打击非法劳务中介行为,严肃查处乱设项目收费行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活动,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 (略) 场环境。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37 行政检查 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2007第70号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38 行政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检查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2002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F2 F3 F4 F5 F6 F7 F8 F9 F10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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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备注 1 行政许可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1.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十一条 (略)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略)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略) 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法规1.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 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 (略) 级人民政府劳政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对其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评估。第十七条 设立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略) 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法定30个工作日 无 2 行政许可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 (略) 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 (略) 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4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 (略) (略) 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第五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法定25个工作日 无 3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略) 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 (略)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略)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科 法定20个工作日 无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存在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略) 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1号,2005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2004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3.对非法招用使用或介绍童工未成年人就业,违反童工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65号,2006年12月29日颁布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 (略) 令第364号,2002年10月1日颁布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地方 (略) 劳动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 (略) (略) 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者介绍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介绍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至500元罚款对求职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4.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略) 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颁布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六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 (略) 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以及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 (略) (略) 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正规下列规定处罚:二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 (略) 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19号,2013年6月20日颁布第三条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公示。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1.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 (略) (略) 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二)出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从事与职业介绍无关的活动和超越规定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四)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为无合法身份证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2.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 (略) (略) 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颁布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的人员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颁布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 (略)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7 行政处罚 对违 (略) 场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 (略) 场暂 (略) 令第700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8 行政处罚 (略) 就业促进条例行为的处罚 地方 (略) 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1.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略) 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工伤保 (略) 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会保险费征 (略) 人民政府令第116号,2000年6月27日颁布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略) 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 (略) 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7年5月20日颁布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2.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失业保 (略) 令第258号,1998年12月16日颁布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工伤保 (略) 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作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2月9日颁布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2011年6月30日颁布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 (略) 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7年5月20日颁布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生育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冒领的生育费用,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略) 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3月19日颁布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2月9日颁布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略) 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 (略) 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7年5月20日颁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谎报瞒报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而造成欠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足,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3月19日颁布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伤保 (略) 令第375号,2010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下的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伤保 (略) 令第375号,2010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5 行政处罚 (略) 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行为的处罚 地方 (略) 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5月30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6 行政处罚 (略) 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等行为的处罚 (略) 工资支 (略) 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6年9月2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三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的四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7 行政处罚 (略) 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行为的处罚 (略) 工资支 (略) 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6年9月2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000元罚款,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 (略) 强制执行。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24号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29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 (略) 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地方 (略) 劳动监察条例2006年修正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一招收聘用职工情况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四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五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七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九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30 行政检查 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 1.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主席令第73号,2012年12月28日颁布第九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社部发*号) 第一条 明确监管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配置,大力加强 (略) 场行为的监管。要根据建立统一规 (略) 场的要求,对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整合,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并加强指导。四条 加 (略) 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略) 场监管力度, (略) 场正常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要通过加 (略) 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清理整 (略) 场秩序专项行动等措施,检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打击非法劳务中介行为,严肃查处乱设项目收费行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活动,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 (略) 场环境。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37 行政检查 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2007第70号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38 行政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检查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2002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 无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F2 F3 F4 F5 F6 F7 F8 F9 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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