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安厅石油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和盐池县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建设用房合建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宁夏公安厅石油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和盐池县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建设用房合建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宁夏公安厅石油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和盐池县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建设用房合建项目”位于盐池县大水坑镇兴盛西街以南,大兴路以西,项目建设面积为4346.81平方米,本着节约用地与节约成本的原则将两个派出所合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12180m2(约18.27亩),总建筑面积3896m2(包括:备勤室、办案区、厨房、餐厅等附属用房)。并完成道路、围墙、大门、硬化铺装、绿化、外网管线等室外配套工程。
“宁夏公安厅石油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和盐池县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建设用房合建项目”地块(以下称“项目地块”)宗地编号为:2021-73(划),项目地块位于盐池县大水坑镇,中心坐标为东经106°57′31.68″,北纬37°26′20.21″。四至范围为:兴盛西街以南,大兴路以西,金阜街以北,金融路以东。项目地块占地面积12180m2(约18.27亩),地块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
盐池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通过“盐政土批字[2022]1号”文件批准了项目地块划拨给盐池县公安局用于宁夏公安厅石油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和盐池县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建设用房合建项目的建设。2022年3月4日,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通过项目地块相关资料收集分析,结合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对场地与相邻区域现状和历史、场地主要经营活动与环境状况等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经分析判断,得出项目地块调查污染识别的结论如下:
⑴项目地块历史存在工矿用途,为原长庆石油勘探局大水坑镇基地机修站。根据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情况,无法排除原机修站在经营期间是否存在废机油渗漏、遗撒情况,无法准确获知原机修站内实际经营活动情况,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情况未能给出一致性的明确结论。相邻地块及周边500m范围内有工矿企业,无法排除原经营活动是否对项目地块产生影响、造成污染。第一阶段调查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的污染源是否对项目地块造成污染,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工作。
⑵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宁夏 (略) 编制了《宁夏公安厅石油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和盐池县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建设用房合建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方案》,并通过了专家技术评审, (略) 生态环境局进行了备案。
⑶根据《采样方案》,宁夏 (略) 进行了初步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分析,经第二阶段初步调查采样分析后,表明项目地块土壤中各检测因子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本调查报告认为,“宁夏公安厅石油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和盐池县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建设用房合建项目”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均在标准范围内,且检测结果远低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各污染物均匀分布在场地范围,与对照点分布情况和检测结果基本一致,因此可以判定项目地块场地内土壤未受污染。目前项目地块用途已变更为机关团体用地,无可能的污染源,项目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会对人体健康风险造成影响,不需要进行下一步详细采样分析工作,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宁夏公安厅石油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和盐池县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建设用房合建项目”位于盐池县大水坑镇兴盛西街以南,大兴路以西,项目建设面积为4346.81平方米,本着节约用地与节约成本的原则将两个派出所合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12180m2(约18.27亩),总建筑面积3896m2(包括:备勤室、办案区、厨房、餐厅等附属用房)。并完成道路、围墙、大门、硬化铺装、绿化、外网管线等室外配套工程。
“宁夏公安厅石油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和盐池县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建设用房合建项目”地块(以下称“项目地块”)宗地编号为:2021-73(划),项目地块位于盐池县大水坑镇,中心坐标为东经106°57′31.68″,北纬37°26′20.21″。四至范围为:兴盛西街以南,大兴路以西,金阜街以北,金融路以东。项目地块占地面积12180m2(约18.27亩),地块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
盐池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通过“盐政土批字[2022]1号”文件批准了项目地块划拨给盐池县公安局用于宁夏公安厅石油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和盐池县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建设用房合建项目的建设。2022年3月4日,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通过项目地块相关资料收集分析,结合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对场地与相邻区域现状和历史、场地主要经营活动与环境状况等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经分析判断,得出项目地块调查污染识别的结论如下:
⑴项目地块历史存在工矿用途,为原长庆石油勘探局大水坑镇基地机修站。根据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情况,无法排除原机修站在经营期间是否存在废机油渗漏、遗撒情况,无法准确获知原机修站内实际经营活动情况,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情况未能给出一致性的明确结论。相邻地块及周边500m范围内有工矿企业,无法排除原经营活动是否对项目地块产生影响、造成污染。第一阶段调查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的污染源是否对项目地块造成污染,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工作。
⑵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宁夏 (略) 编制了《宁夏公安厅石油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和盐池县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建设用房合建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方案》,并通过了专家技术评审, (略) 生态环境局进行了备案。
⑶根据《采样方案》,宁夏 (略) 进行了初步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分析,经第二阶段初步调查采样分析后,表明项目地块土壤中各检测因子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本调查报告认为,“宁夏公安厅石油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和盐池县公安局大水坑派出所建设用房合建项目”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均在标准范围内,且检测结果远低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各污染物均匀分布在场地范围,与对照点分布情况和检测结果基本一致,因此可以判定项目地块场地内土壤未受污染。目前项目地块用途已变更为机关团体用地,无可能的污染源,项目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会对人体健康风险造成影响,不需要进行下一步详细采样分析工作,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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