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司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及救济途径的公示
天台县司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及救济途径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天台县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连钢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区域:天台县
办公地点: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一号
监督电话:0576-*
二、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执法依据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3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 |
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 |
6 | 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的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
7 | 对法律援助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8 | 对法律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三、执法程序
四、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天台县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连钢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区域:天台县
办公地点: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一号
监督电话:0576-*
二、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执法依据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3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 |
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 |
6 | 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的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
7 | 对法律援助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8 | 对法律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三、执法程序
四、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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