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江苏欧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方防火防水新材料生产线项目报告书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江苏欧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方防火防水新材料生产线项目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江 (略)

项目名称

年产3000万方防火防水新材料生产线项目(重新报批)

建设地点

(略) 丹阳经济开发区精密制造产业园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镇江 (略)

项目概况

新建5栋生产厂房及配套仓储、办公设施,建设PVC透明片生产线,PVC面层生产线、PVC底层生产线、地板生产线,年产2400万平方米PVC地板和600万平方米生物质地板。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辊涂废气、挤出废气、热压废气、胶贴废气、覆膜废气、涂边废气、拉丝废气、粉仓废气、天然气锅炉废气等。项目辊涂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天然气锅炉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限值,其他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标准限值。

(2)废水: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水、热处理定期排水、锅炉定期排水、软水制备树脂再生废水和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其他废水一并接管至江苏 (略) 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3)噪声: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PVC边角料、生物质边角料、废布袋、废膜、收集粉尘、一般废包装物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废漆、废胶、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废液、检验废液、废试剂瓶、化学品包装物、废机油、废油桶、废除雾填料、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

于2023年6月26日在“环评互联网”网站以公告形式进行公示;于2023年6月30日、7月1日分别在《扬子晚报》登报公告。网络公示、报纸公示期间,均未收到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项目的相关意见。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审批联系人:行政服务处

固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15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江 (略)

项目名称

年产3000万方防火防水新材料生产线项目(重新报批)

建设地点

(略) 丹阳经济开发区精密制造产业园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镇江 (略)

项目概况

新建5栋生产厂房及配套仓储、办公设施,建设PVC透明片生产线,PVC面层生产线、PVC底层生产线、地板生产线,年产2400万平方米PVC地板和600万平方米生物质地板。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辊涂废气、挤出废气、热压废气、胶贴废气、覆膜废气、涂边废气、拉丝废气、粉仓废气、天然气锅炉废气等。项目辊涂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天然气锅炉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限值,其他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标准限值。

(2)废水: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水、热处理定期排水、锅炉定期排水、软水制备树脂再生废水和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其他废水一并接管至江苏 (略) 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3)噪声: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PVC边角料、生物质边角料、废布袋、废膜、收集粉尘、一般废包装物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废漆、废胶、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废液、检验废液、废试剂瓶、化学品包装物、废机油、废油桶、废除雾填料、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

于2023年6月26日在“环评互联网”网站以公告形式进行公示;于2023年6月30日、7月1日分别在《扬子晚报》登报公告。网络公示、报纸公示期间,均未收到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项目的相关意见。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审批联系人:行政服务处

固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15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