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集中统一进场交易暨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通知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集中统一进场交易暨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政府采购各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略) 政府采购领域交易平台进行整合共享,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 (略) 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 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实施方案》(内财购〔2020〕179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实施方案》(内财购〔2020〕124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政府采购远程异地 (略) 的通知》(内财购〔2022〕365号)文件精神, (略) 全面建成、全面铺就、全面推广和全面应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并付诸全面实施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现 (略)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全部纳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交易,以及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开展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以及政府采购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重要意义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可切实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政府采 (略) 场,有效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廉政风险,筑牢政府采购领域廉政“防火墙”,切实保障政府采购健康规范运行。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则能够推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跨区域互通共享,有效解决各地区专家不足、专家不专、专业稀缺等问题,有效破解“熟面孔”“老关系”等疑难杂症,减少人为干扰,防止人情腐败,防范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是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的又一重要环节,具有里程碑意义,是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优化营商环境、维 (略) 场秩序的又一有力举措。

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集中统一进场交易相关要求

(一)进场交易范围

按照属地原则,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统一进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各旗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进场交易时间

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自2023年9月1日起统一进 (略)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委托代理原则

(略) 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四)管理要求

1、社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进场交易,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并提前熟悉场地环境,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2、社会代理机构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交易活动,至少委派两名以上有相关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包括开评标服务等。

3、社会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并严格执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规范和有关规定。

4、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现场管理制度 》,具体负责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进行管理和现场评价,将评价情况及时 (略) 财政局反馈(或录入政府采购平台信用评价系统)。

5、 (略) 财政局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综合信用评价,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监督检查结果在政府采购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6、受 (略) 财政局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2)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7、社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社会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相关要求

(一)组织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牵头,务必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时限要求,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完善到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密切配合,做好实施推广,与财政部门协同推进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二)设施到位。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要求,配备相应的音视频、监控、网络、场地等基础设备设施。既要坚持“利旧”原则,过“紧日子”非必要不更换,也要切实保证设备设施达标,确保远程异地评标功能实现。

(三)人员到位。远程异地评标主客场要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组织、保障工作。要做好评审专家身份核验,组织好专家评审,维护好会场评审秩序,保障好网络、系统、设备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及时传送与接收评标项目的电子资料、音视频数据等。

(四)实施到位。8月25日前,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相关设备调试工作,并力争开展至少一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 (略) 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常态化打好基础。

(五)其他注意事项。评审时间跨度较长、现场查看样品、电子卖场采购、涉密采购等项目,不适合远程异地评审。

(六)参考依据。《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正在制定,试运行期间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请各主管部门将此文转发所属二级单位。


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政府采购各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略) 政府采购领域交易平台进行整合共享,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 (略) 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 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实施方案》(内财购〔2020〕179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实施方案》(内财购〔2020〕124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政府采购远程异地 (略) 的通知》(内财购〔2022〕365号)文件精神, (略) 全面建成、全面铺就、全面推广和全面应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并付诸全面实施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现 (略)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全部纳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交易,以及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开展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以及政府采购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重要意义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可切实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政府采 (略) 场,有效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廉政风险,筑牢政府采购领域廉政“防火墙”,切实保障政府采购健康规范运行。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则能够推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跨区域互通共享,有效解决各地区专家不足、专家不专、专业稀缺等问题,有效破解“熟面孔”“老关系”等疑难杂症,减少人为干扰,防止人情腐败,防范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是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的又一重要环节,具有里程碑意义,是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优化营商环境、维 (略) 场秩序的又一有力举措。

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集中统一进场交易相关要求

(一)进场交易范围

按照属地原则,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统一进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各旗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进场交易时间

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自2023年9月1日起统一进 (略)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委托代理原则

(略) 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四)管理要求

1、社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进场交易,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并提前熟悉场地环境,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2、社会代理机构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交易活动,至少委派两名以上有相关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包括开评标服务等。

3、社会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并严格执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规范和有关规定。

4、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现场管理制度 》,具体负责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进行管理和现场评价,将评价情况及时 (略) 财政局反馈(或录入政府采购平台信用评价系统)。

5、 (略) 财政局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综合信用评价,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监督检查结果在政府采购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6、受 (略) 财政局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2)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7、社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社会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相关要求

(一)组织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牵头,务必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时限要求,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完善到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密切配合,做好实施推广,与财政部门协同推进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二)设施到位。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要求,配备相应的音视频、监控、网络、场地等基础设备设施。既要坚持“利旧”原则,过“紧日子”非必要不更换,也要切实保证设备设施达标,确保远程异地评标功能实现。

(三)人员到位。远程异地评标主客场要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组织、保障工作。要做好评审专家身份核验,组织好专家评审,维护好会场评审秩序,保障好网络、系统、设备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及时传送与接收评标项目的电子资料、音视频数据等。

(四)实施到位。8月25日前,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相关设备调试工作,并力争开展至少一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 (略) 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常态化打好基础。

(五)其他注意事项。评审时间跨度较长、现场查看样品、电子卖场采购、涉密采购等项目,不适合远程异地评审。

(六)参考依据。《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正在制定,试运行期间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请各主管部门将此文转发所属二级单位。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