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南宁市五象新区蟠龙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编号、地块维护方案草案的公示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南宁市五象新区蟠龙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编号、地块维护方案草案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 (略) 五象新区蟠龙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编号PL02-12、PL02-13地块维护方案(草案)进行公示。
一、规划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三)国家、自 (略) 其他相关规范、技术规定和文件要求。
(四)《 (略) 五象新区蟠龙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规划范围相关基础资料、现状地形图等相关资料。
二、规划维护范围
本次维护地块具体范围为:平乐大道以东、五象大道以北地块。
三、规划维护主要内容
为优化平象 (略) 天际线, (略) 品质,拟调整PL02-13地块建筑限高,具体调整如下:
(一)地块PL02-13容积率由≤3.4调整为≤3.1;建筑高度由≤90米调整为≤100米。
(二)根据已出让用地实际情况对PL02-12地块重新划分面积。
(三)同步优化PL02-12、PL02- (略) 设计引导图则。
具体维护内容详见公示图。
四、公示时间
本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为30日,自2023年9月12日-2023年10月11日。
五、公示地点
(一) (略) 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gov.cn)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规划管理-网上公示-国土空间规划草案公示”栏。
(二) (略) 自然资源局规划公告栏( (略) 自然资源局正门右侧)。
(三) (略) 规划展示馆公示栏( (略) 凤岭南路3号)。
(四)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
同时,将从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3日起(共三个工作日) (略) 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今日头条( (略) 自然资源局官方账号)上刊登公告以告知具体公示信息的查询方式。
六、意见反馈途径
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自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内将书面意见(应当有反馈者真实情况说明、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属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与公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 (略) 自然资源局五象新区分局(联系电话:0771-*,邮寄地址: (略) 良庆区云英路8号五象总部大厦A座3920室,邮编:*)。
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将视为无效意见。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 (略) 五象新区蟠龙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编号PL02-12、PL02-13地块维护方案(草案)进行公示。
一、规划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三)国家、自 (略) 其他相关规范、技术规定和文件要求。
(四)《 (略) 五象新区蟠龙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规划范围相关基础资料、现状地形图等相关资料。
二、规划维护范围
本次维护地块具体范围为:平乐大道以东、五象大道以北地块。
三、规划维护主要内容
为优化平象 (略) 天际线, (略) 品质,拟调整PL02-13地块建筑限高,具体调整如下:
(一)地块PL02-13容积率由≤3.4调整为≤3.1;建筑高度由≤90米调整为≤100米。
(二)根据已出让用地实际情况对PL02-12地块重新划分面积。
(三)同步优化PL02-12、PL02- (略) 设计引导图则。
具体维护内容详见公示图。
四、公示时间
本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为30日,自2023年9月12日-2023年10月11日。
五、公示地点
(一) (略) 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gov.cn)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规划管理-网上公示-国土空间规划草案公示”栏。
(二) (略) 自然资源局规划公告栏( (略) 自然资源局正门右侧)。
(三) (略) 规划展示馆公示栏( (略) 凤岭南路3号)。
(四)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
同时,将从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3日起(共三个工作日) (略) 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今日头条( (略) 自然资源局官方账号)上刊登公告以告知具体公示信息的查询方式。
六、意见反馈途径
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自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内将书面意见(应当有反馈者真实情况说明、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属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与公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 (略) 自然资源局五象新区分局(联系电话:0771-*,邮寄地址: (略) 良庆区云英路8号五象总部大厦A座3920室,邮编:*)。
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将视为无效意见。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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