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船舶总装智能制造能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公告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船舶总装智能制造能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公告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船舶总装智能制造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 (略) 崇明区长兴镇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厂区(东至横沙小港、西至江南造船集团、南至长江、北至江南大道),拟增加智能化系统及智能化设备。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体化智能决策运营中心、智能生产中心(船体联合数字化加工中心、分段装焊智能制造中心、绿色涂装智能作业中心、总组平台及船坞中心)、智慧物流管控平台,以及其他环保工程、辅助工程。
本项目建成后,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均不发生变化,全厂年建造中型船4艘、大型船2艘。不新增员工,总投资752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2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0.095吨/年,实施倍量削减。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190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全区平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印字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29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执行《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相关标准限值;抛丸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30排气筒排放,颗粒 (略) 《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相关标准限值。废气排气筒高度、去除效率应不低于《报告表》提出要求,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3、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颗粒物、非*烷总 (略) 《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相关标准限值。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油墨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废钢材、废钢丸、除尘灰、废滤芯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船舶总装智能制造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8日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船舶总装智能制造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 (略) 崇明区长兴镇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厂区(东至横沙小港、西至江南造船集团、南至长江、北至江南大道),拟增加智能化系统及智能化设备。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体化智能决策运营中心、智能生产中心(船体联合数字化加工中心、分段装焊智能制造中心、绿色涂装智能作业中心、总组平台及船坞中心)、智慧物流管控平台,以及其他环保工程、辅助工程。
本项目建成后,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均不发生变化,全厂年建造中型船4艘、大型船2艘。不新增员工,总投资752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2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0.095吨/年,实施倍量削减。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190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全区平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印字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29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执行《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相关标准限值;抛丸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30排气筒排放,颗粒 (略) 《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相关标准限值。废气排气筒高度、去除效率应不低于《报告表》提出要求,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3、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颗粒物、非*烷总 (略) 《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相关标准限值。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油墨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废钢材、废钢丸、除尘灰、废滤芯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船舶总装智能制造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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