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颈癌抗癌药物研发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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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颈癌抗癌药物研发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 (略) 三区5号楼负1层-101、2层201、3层301
公示时间:2023-09-14
受理时间:2023-09-0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产生的生物活性废气、挥发性废气及动物房产生的恶臭废气。本项目实验室内通过风橱(均为负压风机)对实验室内的废气进行收集。通风橱正面风口设计风速大于 0.5m/s,门和窗子为进风补风,没有无组织废气逸散,实验废气经收集后引入本项目建筑楼顶的 1 套活性炭净化设备进行处理后由一根21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动物房废气经收集系统负压收集后引入废气主管道进入本项目建筑楼顶的 1 套活性炭净化设备进行处理后由一根21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与实验区挥发性废气使用同一套废气设施、同一根排气筒)。本项目细胞培养过程产生的生物性废气(主要有细胞呼吸产生的含有少量生物活性、主要成分为 CO2、H2O 的气溶胶)经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粒子过滤器处理后排放至实验室内。2、本项目产生的实验废液和头两道实验器具清洗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处理,不外排;实验器具清洗废水(头两道除外)、工服及实验室清洁废水、动物房清洁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灭菌废水、水浴锅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项目所在建筑的公共化粪池,经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3、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实验室仪器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配套风机、污水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对室内设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墙体隔声,基础减振;对楼顶废气处理装置风机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加装隔音罩后,噪声可达标排放。4、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物资部门回收再利用;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农康大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科通诺贝生物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 (略) 三区5号楼负1层-101、2层201、3层301
公示时间:2023-09-14
受理时间:2023-09-0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产生的生物活性废气、挥发性废气及动物房产生的恶臭废气。本项目实验室内通过风橱(均为负压风机)对实验室内的废气进行收集。通风橱正面风口设计风速大于 0.5m/s,门和窗子为进风补风,没有无组织废气逸散,实验废气经收集后引入本项目建筑楼顶的 1 套活性炭净化设备进行处理后由一根21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动物房废气经收集系统负压收集后引入废气主管道进入本项目建筑楼顶的 1 套活性炭净化设备进行处理后由一根21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与实验区挥发性废气使用同一套废气设施、同一根排气筒)。本项目细胞培养过程产生的生物性废气(主要有细胞呼吸产生的含有少量生物活性、主要成分为 CO2、H2O 的气溶胶)经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粒子过滤器处理后排放至实验室内。2、本项目产生的实验废液和头两道实验器具清洗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处理,不外排;实验器具清洗废水(头两道除外)、工服及实验室清洁废水、动物房清洁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灭菌废水、水浴锅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项目所在建筑的公共化粪池,经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3、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实验室仪器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配套风机、污水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对室内设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墙体隔声,基础减振;对楼顶废气处理装置风机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加装隔音罩后,噪声可达标排放。4、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物资部门回收再利用;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农康大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科通诺贝生物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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