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多芬日用品有限公司第二次迁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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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多芬日用品有限公司第二次迁扩建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多芬日用品有限公司(第二次迁扩建)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清溪林中一街52号1号楼101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格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第二次迁扩建 (略) (略) 清溪镇清溪林中一街52号1号楼101室,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51" 10.768",东经114°10"55.231"。项目第二次迁扩建后总投资为350万元,占地面积2300m2、建筑面积2700m2,项目主要从事镜子的加工生产,年产镜子500万个/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混料、破碎、镭雕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管理;焊锡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管理;注塑成型、熔接、点胶、丝印、移印、烘干工序产生的总VOCs(含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废气设置于密闭车间,设置集气装置对废气进行收集后一起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加强车间管理;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雨水雨污分流,雨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 (略) 政污水管网,引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注塑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设备噪声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减振措施;车间墙体、窗户应按良好隔音效果设计和建设;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统 (略) 回收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公示时间 2023-09-08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初步审查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二、环境保护目标分析不全。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多芬日用品有限公司(第二次迁扩建)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清溪林中一街52号1号楼101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格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第二次迁扩建 (略) (略) 清溪镇清溪林中一街52号1号楼101室,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51" 10.768",东经114°10"55.231"。项目第二次迁扩建后总投资为350万元,占地面积2300m2、建筑面积2700m2,项目主要从事镜子的加工生产,年产镜子500万个/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混料、破碎、镭雕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管理;焊锡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管理;注塑成型、熔接、点胶、丝印、移印、烘干工序产生的总VOCs(含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废气设置于密闭车间,设置集气装置对废气进行收集后一起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加强车间管理;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雨水雨污分流,雨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 (略) 政污水管网,引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注塑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设备噪声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减振措施;车间墙体、窗户应按良好隔音效果设计和建设;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统 (略) 回收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公示时间 2023-09-08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初步审查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二、环境保护目标分析不全。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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