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清溪同星塑胶制品厂
东莞市清溪同星塑胶制品厂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清溪同星塑胶制品厂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三星村三星路1号A栋一楼A4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清溪同星塑胶制品厂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清溪镇三星村三星路1号A栋一楼A4。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405m2,建筑面积405m2。项目主要从事沙发脚和机顶盒配件的加工生产,年生产沙发脚160万个和机顶盒配件40万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拟将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并在上方使用集气罩收集该废气,收集效率为85%,然后设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处理效率为80%)处理该有机废气和臭气浓度,处理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项目废气排放筒为15m)。经处理后,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20(无量纲),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混料、破碎工序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颗粒物无组织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 (略) 政截污管网, (略) 清溪长山头污水处理厂处理,不会造成纳污水体水质下降,可以接受。 噪声: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项目营运期噪声对厂界的噪声贡献值较小,且夜间不生产,不会对周围的日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这样使厂界噪声控制昼间≤65dB(A),夜间≤55dB(A),厂界四周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的要求,50 米范围内的声环境敏感点处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要求。 固废:项目危险废物分类妥善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设置专门的危废仓库暂存,并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项目拟将一般工 (略) 回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安全存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配套建设防雨淋、防渗漏、易识别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要求的贮存设施或场所,以及足够的流转空间,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有专人看管,建立便于核查的进、出物料的台账记录和固体废物明细表。 生活使用的废旧塑料袋、饮料罐、纸盒等可回收利用物质,分类收集,再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剩余垃圾定点放置,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及时交予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9-0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二、环境保护目标分析不全。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清溪同星塑胶制品厂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三星村三星路1号A栋一楼A4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清溪同星塑胶制品厂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清溪镇三星村三星路1号A栋一楼A4。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405m2,建筑面积405m2。项目主要从事沙发脚和机顶盒配件的加工生产,年生产沙发脚160万个和机顶盒配件40万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拟将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并在上方使用集气罩收集该废气,收集效率为85%,然后设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处理效率为80%)处理该有机废气和臭气浓度,处理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项目废气排放筒为15m)。经处理后,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20(无量纲),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混料、破碎工序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颗粒物无组织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 (略) 政截污管网, (略) 清溪长山头污水处理厂处理,不会造成纳污水体水质下降,可以接受。 噪声: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项目营运期噪声对厂界的噪声贡献值较小,且夜间不生产,不会对周围的日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这样使厂界噪声控制昼间≤65dB(A),夜间≤55dB(A),厂界四周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的要求,50 米范围内的声环境敏感点处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要求。 固废:项目危险废物分类妥善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设置专门的危废仓库暂存,并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项目拟将一般工 (略) 回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安全存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配套建设防雨淋、防渗漏、易识别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要求的贮存设施或场所,以及足够的流转空间,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有专人看管,建立便于核查的进、出物料的台账记录和固体废物明细表。 生活使用的废旧塑料袋、饮料罐、纸盒等可回收利用物质,分类收集,再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剩余垃圾定点放置,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及时交予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9-0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二、环境保护目标分析不全。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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