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长青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地块编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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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长青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地块编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1 项目概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项目转为居住用地,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本次调查地块使用历史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地块总面积为*.67m2(195.637亩),中心坐标107.12181,34.37749,分为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一面积为*.67m2(192.421亩),原为国有土地及长青村集体土地,为村民住宅、耕地、办公楼、家 (略) 场。2009年地块南侧三角区域耕地转为三产用地并建设厂房,部分厂房2014年-2017年租赁 (略) 进行过腻子粉生产,现该企业已搬迁,原厂房闲置未拆除;地块二面积为2144m2(3.216亩),原为长青村集体土地,60年代曾为制鞋厂,现为废品收购站。

2016年12月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本项目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2018年7月2 (略) 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纸坊头片区旧城改造规划意见的函》将该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为主,社会停车场用地、绿化用地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2019年9月 (略) 金台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金台区长青片区长青社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工作的通告》,对该片区土地进行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现该地块拟作为居住用地及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等进行出让。

2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曾进行过腻子粉生产、鞋加工等工业活动,不确定是否发生过油类物质泄露事件;相邻地块曾有储油罐,位于调查地块地下水流向上游,不确定储油罐是否发生过泄露、下渗等事件,是否会通过地下水迁移途径影响本次调查地块。为对项目土壤及地下水进行更深入了解,对地块进行布点采样,进入第二阶段中的初步采样分析阶段。

2.2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

(1)本次调查共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其中,S2、S5、S6、S10、等4个采样点在0~0.5m、0.5~2.5m、2.5~4.5m、4.5~6.5m分别取样,S1、S3、S4、S7、S8、S9点位取表层样,共检测项目包括基本项指标(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理化特征等,共计50项。根据检测结果,各监测因子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和表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结合第一阶段的调查结论,本次调查共设置4个监测井,在地下水流向上游、地下水可能污染较严重区域和地下水流向下游分别布设监测点位。结合本次调查污染识别结果,地下水分析检测项目包括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共计40项。各检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Ⅲ类)标准限值要求。本次初步采样调查分析数据有效、充分,检测结果可靠,不需要进入下阶段的详细采样调查。

3 总结论

调查结论:项目满足第一类用地质量要求,可按规划开发利用。

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对公示项目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单位提出意见,并提出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工

联系方式:0917-*

,金台区

1 项目概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项目转为居住用地,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本次调查地块使用历史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地块总面积为*.67m2(195.637亩),中心坐标107.12181,34.37749,分为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一面积为*.67m2(192.421亩),原为国有土地及长青村集体土地,为村民住宅、耕地、办公楼、家 (略) 场。2009年地块南侧三角区域耕地转为三产用地并建设厂房,部分厂房2014年-2017年租赁 (略) 进行过腻子粉生产,现该企业已搬迁,原厂房闲置未拆除;地块二面积为2144m2(3.216亩),原为长青村集体土地,60年代曾为制鞋厂,现为废品收购站。

2016年12月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本项目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2018年7月2 (略) 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纸坊头片区旧城改造规划意见的函》将该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为主,社会停车场用地、绿化用地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2019年9月 (略) 金台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金台区长青片区长青社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工作的通告》,对该片区土地进行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现该地块拟作为居住用地及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等进行出让。

2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曾进行过腻子粉生产、鞋加工等工业活动,不确定是否发生过油类物质泄露事件;相邻地块曾有储油罐,位于调查地块地下水流向上游,不确定储油罐是否发生过泄露、下渗等事件,是否会通过地下水迁移途径影响本次调查地块。为对项目土壤及地下水进行更深入了解,对地块进行布点采样,进入第二阶段中的初步采样分析阶段。

2.2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

(1)本次调查共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其中,S2、S5、S6、S10、等4个采样点在0~0.5m、0.5~2.5m、2.5~4.5m、4.5~6.5m分别取样,S1、S3、S4、S7、S8、S9点位取表层样,共检测项目包括基本项指标(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理化特征等,共计50项。根据检测结果,各监测因子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和表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结合第一阶段的调查结论,本次调查共设置4个监测井,在地下水流向上游、地下水可能污染较严重区域和地下水流向下游分别布设监测点位。结合本次调查污染识别结果,地下水分析检测项目包括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共计40项。各检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Ⅲ类)标准限值要求。本次初步采样调查分析数据有效、充分,检测结果可靠,不需要进入下阶段的详细采样调查。

3 总结论

调查结论:项目满足第一类用地质量要求,可按规划开发利用。

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对公示项目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单位提出意见,并提出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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