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致巡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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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致巡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沙头东大北街25号301室
建设单位 东莞市致巡新材料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czwtitl (略) (略) 长安镇沙头东大北街25号301室。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为1849.42m2,建筑面积为1849.42m2。项目主要从事硅胶配件、塑胶管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硅胶配件60吨、塑胶管18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运营过程可能产生的污染及采取的环保措施如下: 一、压片、油压成型、挤出成型工序:项目拟把压片、油压成型、挤出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对压片、油压成型、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其中收集到的非*烷总烃经处理后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臭气通过废气收集系统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与有机废气一同排放,少部分未能被收集的异味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该类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经加强车间通风后小于20(无量纲),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喷砂工序:项目喷砂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二、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进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略)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30-2018)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中三者的较严值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的要求后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三、项目硅胶次品、边角料、塑胶次品、边角料、废包装袋、 (略) 回收处理;项目废活性炭、废机油、空机油桶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四、对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置,并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2023-09-11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致巡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沙头东大北街25号301室
建设单位 东莞市致巡新材料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czwtitl (略) (略) 长安镇沙头东大北街25号301室。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为1849.42m2,建筑面积为1849.42m2。项目主要从事硅胶配件、塑胶管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硅胶配件60吨、塑胶管18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运营过程可能产生的污染及采取的环保措施如下: 一、压片、油压成型、挤出成型工序:项目拟把压片、油压成型、挤出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对压片、油压成型、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其中收集到的非*烷总烃经处理后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臭气通过废气收集系统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与有机废气一同排放,少部分未能被收集的异味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该类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经加强车间通风后小于20(无量纲),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喷砂工序:项目喷砂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二、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进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略)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30-2018)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中三者的较严值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的要求后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三、项目硅胶次品、边角料、塑胶次品、边角料、废包装袋、 (略) 回收处理;项目废活性炭、废机油、空机油桶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四、对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置,并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2023-09-11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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