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基道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浙江宏基道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2023年9月6日,浙江宏基 (略) 邀请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根据浙江 (略) 编制的《浙江宏基 (略) 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QX(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表和审批部门备案意见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内容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浙江宏基 (略) (略) 缙云县壶镇镇山雁路20号,总建筑面积24706m2,规划建筑面积 24050.84m2。本次扩建项目购置了国内先进的生产设备,在现有厂区内新增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企业建成总产能为年产道路交通安全装备300万套/年、新型智能视觉识别检测装备500万套/a。
项目工作制度及定员:本项目劳动定员120人,实行三班制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3年5 (略) (略) 编制了《浙江宏基 (略) 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3年6月2 (略) 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出具的《关于浙江宏基 (略) 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意见》丽环建缙[2023]21号。项目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2023年8月竣工投入试生产。公司已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变更,登记编号《*MA2E092J6T001W》,有效期为2023年6月28日-2028年6月27日。
3、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为4600万元,环保实际投资额为350万元,占项目实际总投资的7.6%。
4、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为浙江宏基 (略) 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项目的整体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表》及现场检查:项目金加工工艺暂缓实施,外购半成品(加工)金属材料;注塑/吹塑废气依托原有已建设施“滤棉+uv光催化+低温等离子设施”处理后20m排气筒排放;其它建设情况与环评及补充说明基本一致,无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间接冷却水、直接冷却水(含胶片冷却、PVC挤出冷却)、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已建化粪池处理后纳管排放进入壶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间接冷却水、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胶片直接冷却水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PVC挤出冷却水收集经“调节池+絮凝沉淀”设施(10t/d)处理达标后纳管排放进入壶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密炼、开炼、硫化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硫化氢、二硫化碳,打磨过程的颗粒物、喷胶上色过程中的颗粒物、有机废气,注塑/吹塑废气,食堂油烟废气。投配料粉尘经系统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进入“气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和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于20m排气筒排放(DA003);密炼、开炼废气同投料粉尘进入“气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和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尾气于20m排气筒排放(DA003)高空排放;硫化废气收集经“气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和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于20m排气筒排放(DA004)高空排放;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并入“气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和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4);喷胶废气经水帘机处理预处理后和烘干废气、丝印废气一并经“气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和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4);注塑/吹塑废气并入原项目已建的“滤棉+uv光催化+低温等离子”设施处理后,20m排气筒(DA001)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排放。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的运行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和选用低噪设备等措施来降低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以及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固废
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边角料、普通包装废物、化学品包装废物、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废机油、废导热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磨具、废水处理污泥、废印版、废抹布、废催化剂、废漆渣、废过滤棉及生活垃圾。边角料、普通包装废物、废磨具收 (略) ;除尘器回收的粉尘作为原料回用于配料工序;废机油、废导热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抹布、废漆渣、废过滤棉收集暂存危废间,委托浙江 (略) 处置;废水处理污泥、废印版、废催化剂暂存危废间,后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水
根据监测结果,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总排口废水中pH值范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BOD5、石油类、LAS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氨氮、总磷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标准要求。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化学需氧量为64.28%,氨氮为83.63%,石油类85.53%。
2、废气
项目注塑/吹塑废气排气筒出口非*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新建企业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投料/炼胶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新建企业排放标准要求,其中臭气浓度、硫化氢、二硫化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打磨/硫化/喷胶/丝印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新建企业排放标准要求,*酸*酯、臭气浓度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新建标准要求,硫化氢、二硫化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要求,设施非*烷总烃处理效率为94.95%,*酸*酯处理效率为90.64%。
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厂界标准要求;非*烷总烃、*酸*酯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厂界标准要求;臭气浓度、硫化氢、二硫化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要求。
项目生产车间外非*烷总烃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四侧昼、夜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总量控制情况: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核算,项目烟粉尘排放总量为0.331t/a,COD排放总量为0.12t/a,氨氮排放总量为0.006t/a,VOCs排放总量为1.271t/a,符合环评总量控制要求。
五、验收结论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浙江宏基 (略) 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项目环保手续齐全。根据《 浙江宏基 (略) 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及环境保护设施现场检查情况,企业基本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要求落实了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且污染物排放均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并按要求公示验收情况。
公示日期:2023年9月11日-10月11日
联系人、电话:应建梅 *
公示网站:http://**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2023年9月6日,浙江宏基 (略) 邀请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根据浙江 (略) 编制的《浙江宏基 (略) 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QX(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表和审批部门备案意见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内容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浙江宏基 (略) (略) 缙云县壶镇镇山雁路20号,总建筑面积24706m2,规划建筑面积 24050.84m2。本次扩建项目购置了国内先进的生产设备,在现有厂区内新增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企业建成总产能为年产道路交通安全装备300万套/年、新型智能视觉识别检测装备500万套/a。
项目工作制度及定员:本项目劳动定员120人,实行三班制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3年5 (略) (略) 编制了《浙江宏基 (略) 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3年6月2 (略) 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出具的《关于浙江宏基 (略) 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意见》丽环建缙[2023]21号。项目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2023年8月竣工投入试生产。公司已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变更,登记编号《*MA2E092J6T001W》,有效期为2023年6月28日-2028年6月27日。
3、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为4600万元,环保实际投资额为350万元,占项目实际总投资的7.6%。
4、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为浙江宏基 (略) 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项目的整体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表》及现场检查:项目金加工工艺暂缓实施,外购半成品(加工)金属材料;注塑/吹塑废气依托原有已建设施“滤棉+uv光催化+低温等离子设施”处理后20m排气筒排放;其它建设情况与环评及补充说明基本一致,无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间接冷却水、直接冷却水(含胶片冷却、PVC挤出冷却)、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已建化粪池处理后纳管排放进入壶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间接冷却水、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胶片直接冷却水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PVC挤出冷却水收集经“调节池+絮凝沉淀”设施(10t/d)处理达标后纳管排放进入壶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密炼、开炼、硫化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硫化氢、二硫化碳,打磨过程的颗粒物、喷胶上色过程中的颗粒物、有机废气,注塑/吹塑废气,食堂油烟废气。投配料粉尘经系统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进入“气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和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于20m排气筒排放(DA003);密炼、开炼废气同投料粉尘进入“气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和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尾气于20m排气筒排放(DA003)高空排放;硫化废气收集经“气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和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于20m排气筒排放(DA004)高空排放;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并入“气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和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4);喷胶废气经水帘机处理预处理后和烘干废气、丝印废气一并经“气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和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4);注塑/吹塑废气并入原项目已建的“滤棉+uv光催化+低温等离子”设施处理后,20m排气筒(DA001)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排放。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的运行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和选用低噪设备等措施来降低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以及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固废
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边角料、普通包装废物、化学品包装废物、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废机油、废导热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磨具、废水处理污泥、废印版、废抹布、废催化剂、废漆渣、废过滤棉及生活垃圾。边角料、普通包装废物、废磨具收 (略) ;除尘器回收的粉尘作为原料回用于配料工序;废机油、废导热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抹布、废漆渣、废过滤棉收集暂存危废间,委托浙江 (略) 处置;废水处理污泥、废印版、废催化剂暂存危废间,后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水
根据监测结果,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总排口废水中pH值范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BOD5、石油类、LAS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氨氮、总磷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标准要求。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化学需氧量为64.28%,氨氮为83.63%,石油类85.53%。
2、废气
项目注塑/吹塑废气排气筒出口非*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新建企业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投料/炼胶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新建企业排放标准要求,其中臭气浓度、硫化氢、二硫化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打磨/硫化/喷胶/丝印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新建企业排放标准要求,*酸*酯、臭气浓度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新建标准要求,硫化氢、二硫化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要求,设施非*烷总烃处理效率为94.95%,*酸*酯处理效率为90.64%。
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厂界标准要求;非*烷总烃、*酸*酯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厂界标准要求;臭气浓度、硫化氢、二硫化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要求。
项目生产车间外非*烷总烃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四侧昼、夜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总量控制情况: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核算,项目烟粉尘排放总量为0.331t/a,COD排放总量为0.12t/a,氨氮排放总量为0.006t/a,VOCs排放总量为1.271t/a,符合环评总量控制要求。
五、验收结论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浙江宏基 (略) 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项目环保手续齐全。根据《 浙江宏基 (略) 年产200万套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及环境保护设施现场检查情况,企业基本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要求落实了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且污染物排放均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并按要求公示验收情况。
公示日期:2023年9月11日-10月11日
联系人、电话:应建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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