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备案事项告知书绵市监高撤告字〔2023〕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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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备案事项告知书绵市监高撤告字〔2023〕008号

蒋洪:

由本局 (略) (略) 撤销公司登记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 (略) 登记(备案)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2022年12月06日,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吴晓被 (略) (略) 的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备案)。通过对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初步核查,本局于当日决定受理其申请并进行相关调查。通过初步核查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其所申请的事项符合《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当日决定受理其申请并开展调查。

经调查, (略) (略) 股东为刘毅蓉、吴晓、张明和蒋洪4人,因该公司违反《 (略) 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永兴监管所已于2020年0 (略) 营业执照。目前,该公司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2022年4月7日,吴晓在购买高铁车票时不能购买,发现本人身份信息被冒用 (略) (略) 的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06日, (略) 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提交了申请书、承诺书、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以及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绵维司(2022)文鉴字第08号)。其中载明:“鉴定意见:送检日期均为2015年4月13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尾页法定代表人签字栏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栏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尾页法定代表人签字栏内、《 (略) (略) 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栏内‘吴晓’署名笔迹(依次标识为2022-08-JC1~4)与现有送检样本1~7上吴晓署名笔迹(依次标识为2022-08-YB1~7)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经初步核查吴晓提交的资料, (略) 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经批准于2022年12月06日受理其申请。

2022年12月23日, (略) 场监管局高新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告期自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2月6日。在此期间, (略) 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2月27日,由于通过注册登记信息发现当事人股东未留存电话号码,无法联系, (略) 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向当事人股东刘毅蓉、张明、蒋洪均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信件因无人接收均被退回,至今未与办案机构及人员联系。

2023年02月28日, (略) 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绵阳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二组(现永兴镇绵西村)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无 (略) (略) ,属地村委会工作人员赵代勇作为见证人签字。

本 (略) (略) 在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供的登记资料中"吴晓"署名签字不是吴晓本人签署,其行为构成 (略) 登记的行为。吴晓申请撤销被注册 (略) (略) 的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依据《 (略)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略)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 (略)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 (略) (略) 2015年4月13 (略) (略) 登记(备案)。

对上述本局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影 *强 联系电话:0816-*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蒋洪:

由本局 (略) (略) 撤销公司登记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 (略) 登记(备案)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2022年12月06日,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吴晓被 (略) (略) 的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备案)。通过对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初步核查,本局于当日决定受理其申请并进行相关调查。通过初步核查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其所申请的事项符合《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当日决定受理其申请并开展调查。

经调查, (略) (略) 股东为刘毅蓉、吴晓、张明和蒋洪4人,因该公司违反《 (略) 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永兴监管所已于2020年0 (略) 营业执照。目前,该公司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2022年4月7日,吴晓在购买高铁车票时不能购买,发现本人身份信息被冒用 (略) (略) 的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06日, (略) 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提交了申请书、承诺书、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以及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绵维司(2022)文鉴字第08号)。其中载明:“鉴定意见:送检日期均为2015年4月13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尾页法定代表人签字栏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栏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尾页法定代表人签字栏内、《 (略) (略) 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栏内‘吴晓’署名笔迹(依次标识为2022-08-JC1~4)与现有送检样本1~7上吴晓署名笔迹(依次标识为2022-08-YB1~7)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经初步核查吴晓提交的资料, (略) 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经批准于2022年12月06日受理其申请。

2022年12月23日, (略) 场监管局高新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告期自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2月6日。在此期间, (略) 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2月27日,由于通过注册登记信息发现当事人股东未留存电话号码,无法联系, (略) 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向当事人股东刘毅蓉、张明、蒋洪均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信件因无人接收均被退回,至今未与办案机构及人员联系。

2023年02月28日, (略) 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绵阳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二组(现永兴镇绵西村)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无 (略) (略) ,属地村委会工作人员赵代勇作为见证人签字。

本 (略) (略) 在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供的登记资料中"吴晓"署名签字不是吴晓本人签署,其行为构成 (略) 登记的行为。吴晓申请撤销被注册 (略) (略) 的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依据《 (略)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略)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 (略)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 (略) (略) 2015年4月13 (略) (略) 登记(备案)。

对上述本局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影 *强 联系电话:0816-*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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