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新能源汽车电池盒及轻量化车身总成智能工厂扩建项目-已受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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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新能源汽车电池盒及轻量化车身总成智能工厂扩建项目-已受理项目

建设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一街2号海纳川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区3号厂房(N21地块)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8号星海工业园区3幢与2幢车间厂房
公示时间:2023-09-11至2023-09-15
受理时间:2023-09-11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一街2号海纳川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区3号厂房(N21地块)及科创五街8号星海工业园区3幢与2幢车间厂房,总建筑面积为64915.88平方米,其中3号厂房(N21地块)建筑面积为21093.87平方米,星海工业园区3幢与2幢厂房建筑面积43822.01平方米。运营后产品为车身装焊件,属于汽车轻量化领域,主要产品包括小米前纵梁总成、小米包裹支架总成、MMA纵梁总成、MMA纵梁内板总成、V540/V520后地板总成、V540/V520前轮罩总成、V540/V520后轮罩总成、EB42电池盒上盖总成、MMA电池盒上盖总成、MMA电池盒下壳体总成等,产品产量为40万辆份/年
行政相对人名称:海斯坦普汽车组件(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一街2号海纳川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区3号厂房(N21地块)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8号星海工业园区3幢与2幢车间厂房
公示时间:2023-09-11至2023-09-15
受理时间:2023-09-11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一街2号海纳川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区3号厂房(N21地块)及科创五街8号星海工业园区3幢与2幢车间厂房,总建筑面积为64915.88平方米,其中3号厂房(N21地块)建筑面积为21093.87平方米,星海工业园区3幢与2幢厂房建筑面积43822.01平方米。运营后产品为车身装焊件,属于汽车轻量化领域,主要产品包括小米前纵梁总成、小米包裹支架总成、MMA纵梁总成、MMA纵梁内板总成、V540/V520后地板总成、V540/V520前轮罩总成、V540/V520后轮罩总成、EB42电池盒上盖总成、MMA电池盒上盖总成、MMA电池盒下壳体总成等,产品产量为40万辆份/年
行政相对人名称:海斯坦普汽车组件(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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