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3〕32号关于《淮北临矿金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淮北煤矿自发自用分散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濉环行审〔2023〕32号关于《淮北临矿金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淮北煤矿自发自用分散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淮北临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淮北临 (略) 淮北煤矿自发自用分散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淮北临 (略) 淮北煤矿自发自用分散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濉溪县临涣镇、孙疃镇、五沟镇,永久占地面积4134m2。项目安装3台单机容量2.2MW的130-2000型风力发电机组和5台单机容量5.0MW的200-5000型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31.6MW,采用1机1变单元接线方式,每台风电机组配1台35kV箱式变压器;配套建设1座35kV开关站和35kV、6kV集电线路。项目代码:2204-*-04-01-*(淮发改许可〔2022〕75号、淮发改许可〔2023〕66号)。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施工期车辆、机械等设备冲洗和混凝土养护等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泥浆或砂石的工程废水,采用沉淀池进行澄清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的化粪池处理,定期清掏,不外排。
运营期无废污水产生。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施工期加强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扬尘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按照《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等关于施工扬尘治理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等大气扬尘防治措施;加强材料转运与使用的管理,合理装卸,规范操作;施工结束后立即进行空地硬化和覆盖。
运营期不产生废气。
3.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噪声影响的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和运输;对强声源设备设置减振装置,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开启,施工人员配备噪声防护物品;车辆进出施工场地时保持低速行驶,禁止鸣笛。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
运营期要求选用低噪声机组和变压器设备,采取减振措施、合理布局并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厂界及风机点位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4.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到指定地点,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施工设备及施工车辆在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废机油、含油棉纱等,严禁随意抛洒,按危险废物管理规范收集和暂存于对应矿区危废库中,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运营期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废机油及包装物废分类收集暂存于矿区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生态影响防治措施:
施工期土方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填埋按原有顺序进行回填,保证熟土仍在表层,保持原有的土壤环境;施工结束后对破坏的绿化带植被进行恢复;施工时所有的车辆、机械设备、施工人员的活动要严格限制在施工带内,对于临时占地要严格控制面积,减少对土壤和植被的不必要破坏;强化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施工单位应按评价要求科学、合理施工;施工结束后要尽快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有的地形地貌、运走施工垃圾,严禁将其覆土埋入地下;落实植被保护要求,减少对动物惊扰,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影响。
6.35kV开关站及6kV、35kV集电线路,属于中低压电力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豁免类。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濉溪县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 编:*
淮北临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淮北临 (略) 淮北煤矿自发自用分散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淮北临 (略) 淮北煤矿自发自用分散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濉溪县临涣镇、孙疃镇、五沟镇,永久占地面积4134m2。项目安装3台单机容量2.2MW的130-2000型风力发电机组和5台单机容量5.0MW的200-5000型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31.6MW,采用1机1变单元接线方式,每台风电机组配1台35kV箱式变压器;配套建设1座35kV开关站和35kV、6kV集电线路。项目代码:2204-*-04-01-*(淮发改许可〔2022〕75号、淮发改许可〔2023〕66号)。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施工期车辆、机械等设备冲洗和混凝土养护等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泥浆或砂石的工程废水,采用沉淀池进行澄清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的化粪池处理,定期清掏,不外排。
运营期无废污水产生。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施工期加强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扬尘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按照《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等关于施工扬尘治理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等大气扬尘防治措施;加强材料转运与使用的管理,合理装卸,规范操作;施工结束后立即进行空地硬化和覆盖。
运营期不产生废气。
3.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噪声影响的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和运输;对强声源设备设置减振装置,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开启,施工人员配备噪声防护物品;车辆进出施工场地时保持低速行驶,禁止鸣笛。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
运营期要求选用低噪声机组和变压器设备,采取减振措施、合理布局并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厂界及风机点位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4.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到指定地点,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施工设备及施工车辆在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废机油、含油棉纱等,严禁随意抛洒,按危险废物管理规范收集和暂存于对应矿区危废库中,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运营期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废机油及包装物废分类收集暂存于矿区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生态影响防治措施:
施工期土方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填埋按原有顺序进行回填,保证熟土仍在表层,保持原有的土壤环境;施工结束后对破坏的绿化带植被进行恢复;施工时所有的车辆、机械设备、施工人员的活动要严格限制在施工带内,对于临时占地要严格控制面积,减少对土壤和植被的不必要破坏;强化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施工单位应按评价要求科学、合理施工;施工结束后要尽快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有的地形地貌、运走施工垃圾,严禁将其覆土埋入地下;落实植被保护要求,减少对动物惊扰,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影响。
6.35kV开关站及6kV、35kV集电线路,属于中低压电力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豁免类。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濉溪县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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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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