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安溪县和兴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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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安溪县和兴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闽泉环罚〔2023〕245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略) 安溪县和兴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Y

法定代表人:郑宗敏

住 所:安溪县城厢镇过溪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日下午,我局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公司2台中频炉未生产,浇注工序未生产,半自动造型、砂处理工序正在生产。砂处理工序配套的旋风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的引风机未开启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郑峥伟提供的《 (略) 安溪县和兴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郑峥伟提供的法人代表郑宗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郑峥伟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日,当事人砂处理工人张龙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日,当事人电工罗显德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郑峥伟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7.**日,当事人砂处理工人张龙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8.**日,当事人电工罗显德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9. **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郑峥伟提供的《 (略) 安溪县和兴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0.**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执法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二年内未因环保违法问题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

11.**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12.**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 (略) 安溪县和兴 (略) 位置及平面布局;

13.**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14.**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三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5.202 3年6月27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郑峥伟提供的引风机修复的整改照片,证明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 (略)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序号2”的裁量明细, (略) 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略) 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综上, (略) 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已另行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丰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闽泉环罚〔2023〕245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略) 安溪县和兴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Y

法定代表人:郑宗敏

住 所:安溪县城厢镇过溪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日下午,我局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公司2台中频炉未生产,浇注工序未生产,半自动造型、砂处理工序正在生产。砂处理工序配套的旋风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的引风机未开启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郑峥伟提供的《 (略) 安溪县和兴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郑峥伟提供的法人代表郑宗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郑峥伟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日,当事人砂处理工人张龙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日,当事人电工罗显德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郑峥伟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7.**日,当事人砂处理工人张龙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8.**日,当事人电工罗显德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9. **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郑峥伟提供的《 (略) 安溪县和兴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0.**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执法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二年内未因环保违法问题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

11.**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12.**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 (略) 安溪县和兴 (略) 位置及平面布局;

13.**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14.**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三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5.202 3年6月27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郑峥伟提供的引风机修复的整改照片,证明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 (略)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序号2”的裁量明细, (略) 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略) 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综上, (略) 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已另行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丰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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