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5日~8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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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5日~8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2023年7月25日~8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审批文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1

株环评[2023]19号

三一硅能(株洲)有限公司

5GW太阳能电池片量产建设项目

株环评〔2023〕19号环评批复

株环评〔2023〕19号报告书


2

株环评[2023]20号

(略) (略)

高性能电子级聚酰亚胺薄膜项目

株环评〔2023〕20号 环评批复

株环评〔2023〕 20号 报告书


本公示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5日~8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审批文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1

株环评[2023]19号

三一硅能(株洲)有限公司

5GW太阳能电池片量产建设项目

株环评〔2023〕19号环评批复

株环评〔2023〕19号报告书


2

株环评[2023]20号

(略) (略)

高性能电子级聚酰亚胺薄膜项目

株环评〔2023〕20号 环评批复

株环评〔2023〕 20号 报告书


本公示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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