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3〕11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6000万块页岩烧结砖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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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博环项管〔2023〕11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6000万块页岩烧结砖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博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6000万块页岩烧结砖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扩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7-*-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本次扩建项目在厂区现有用地范围内(占地面积约*m2),不新增用地,依托现有1座旋转窑生产线及配套的原料堆棚、原料处理间、制坯车间、配电房、办公用房等辅助设施,新购置破碎机1台,搅拌机1台等配套环保设备,同时增加原辅料的使用以及生产时间,使生产规模由现有的年产3000万块(标准砖)页岩烧结砖增产至年产6000万块(标准砖)页岩烧结砖。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3〕13号),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水环境: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要求,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因此不对周边地表水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声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要求,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可不做声环境现状监测。

根据现场勘察,本项目最近声环境保护目标为项目西北面160m的牛坝村零散居民点,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本次评价不做声环境现状监测。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勘察,评价区域内人类活动特征明显,项目周边多为企业和人工林(桉树林),项目评价区内植被种类均为区域内常见物种,未发现其他国家及自治区保护物种存在。评价区域内无特殊生态敏感区,无国家级保护的各类珍稀、濒危动植物分布,生物多样性较为简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一般。

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十四五”期间,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为COD、NH3-N、NOx和VOCs,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本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氟化物、SO2、NOx。

根据项目排污特征及国家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定要求,项目运营过程中排放NOx,本评价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为SO2:8.88t/a;NOx:9.96 t/a。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本项目为依托现有工程进行扩建,施工期只是对外购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因此,施工期环境污染主要是设备安装噪声、粉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固体废物等。由于安装工序均是在车间内进行,产生的粉尘不会对区域环境产生大的影响,设备包装材料与生活垃圾一起委托当地环卫清运,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因此,施工期环境污染主要是设备安装噪声。为了减轻设备噪声对区域声环境的影响,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①所有设备安装均在现有设备用房内进行,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

②机械设备应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以保证其在正常工况下工作。

③设备安装应在白天进行,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最大限度的减少声源叠加影响,降低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车辆扬尘采取每天定时洒水,保持路面湿润,同时对原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做好遮掩工作,并控制车速。

②装卸扬尘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③原料堆场扬尘采用定时喷水的方法抑尘,保持堆表层湿润度,同时原料堆场采用封闭设计,并按时清扫,减少堆场扬尘产生。

④破碎、筛分粉尘采取在进料口前使用水喷淋提高页岩的湿润度,同时在破碎、筛分过程中采用喷淋装置进行洒水抑尘处理,项目设置单独密闭破碎车间,在破碎机、搅拌机料口上方设集尘罩,通过引风机将产生的粉尘引入布袋除尘装置中进行处理,收集的粉尘可回用于生产。

⑤旋转窑焙烧废气采用双碱法脱硫塔进行脱硫除尘,处理后的尾气通过28m排气筒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脱硫塔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

②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在设备选型时应尽量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从声源上降低噪声。

②生产设备设置减振基座,合理布局。

③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设备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稳定的运行状态。运输车辆采取适当的方式装料和卸料,以降低噪声。

④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运输作业,车辆的装载管理,夜间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泥坯、废砖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工序。

②除尘灰定期清理后作为原料使用。

③脱硫石膏、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

④沉淀池底泥定期清掏后回用于搅拌工序。

⑤废机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清单中豁免了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抹布,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含油抹布全过程可以不做危险废弃物管理,豁免条件为混入生活垃圾,豁免内容为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项目产生的含油抹布与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为烧结空心砖生产项目,根据《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改造类、淘汰类、禁止类”,《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 中规定对未列举限制类、淘汰类的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执行。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同时根据业主提供的设备清单,项目不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第三类 淘汰类”中所列生产设备,不属于淘汰类。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略) 发[2005]40号文)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 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视为允许类项目。

同时根据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本项目选用生产设备中无该指导名录中要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

综上所述,项目符合国家和广西产业政策。

(6)项目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选址位于博白县大坝镇大益村(博 (略) 内),不新增用地。项目厂址不占用基本农田,选址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且投产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因此,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2日印发


关联文件:

博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6000万块页岩烧结砖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扩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7-*-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本次扩建项目在厂区现有用地范围内(占地面积约*m2),不新增用地,依托现有1座旋转窑生产线及配套的原料堆棚、原料处理间、制坯车间、配电房、办公用房等辅助设施,新购置破碎机1台,搅拌机1台等配套环保设备,同时增加原辅料的使用以及生产时间,使生产规模由现有的年产3000万块(标准砖)页岩烧结砖增产至年产6000万块(标准砖)页岩烧结砖。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3〕13号),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水环境: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要求,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因此不对周边地表水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声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要求,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可不做声环境现状监测。

根据现场勘察,本项目最近声环境保护目标为项目西北面160m的牛坝村零散居民点,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本次评价不做声环境现状监测。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勘察,评价区域内人类活动特征明显,项目周边多为企业和人工林(桉树林),项目评价区内植被种类均为区域内常见物种,未发现其他国家及自治区保护物种存在。评价区域内无特殊生态敏感区,无国家级保护的各类珍稀、濒危动植物分布,生物多样性较为简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一般。

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十四五”期间,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为COD、NH3-N、NOx和VOCs,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本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氟化物、SO2、NOx。

根据项目排污特征及国家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定要求,项目运营过程中排放NOx,本评价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为SO2:8.88t/a;NOx:9.96 t/a。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本项目为依托现有工程进行扩建,施工期只是对外购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因此,施工期环境污染主要是设备安装噪声、粉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固体废物等。由于安装工序均是在车间内进行,产生的粉尘不会对区域环境产生大的影响,设备包装材料与生活垃圾一起委托当地环卫清运,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因此,施工期环境污染主要是设备安装噪声。为了减轻设备噪声对区域声环境的影响,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①所有设备安装均在现有设备用房内进行,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

②机械设备应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以保证其在正常工况下工作。

③设备安装应在白天进行,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最大限度的减少声源叠加影响,降低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车辆扬尘采取每天定时洒水,保持路面湿润,同时对原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做好遮掩工作,并控制车速。

②装卸扬尘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③原料堆场扬尘采用定时喷水的方法抑尘,保持堆表层湿润度,同时原料堆场采用封闭设计,并按时清扫,减少堆场扬尘产生。

④破碎、筛分粉尘采取在进料口前使用水喷淋提高页岩的湿润度,同时在破碎、筛分过程中采用喷淋装置进行洒水抑尘处理,项目设置单独密闭破碎车间,在破碎机、搅拌机料口上方设集尘罩,通过引风机将产生的粉尘引入布袋除尘装置中进行处理,收集的粉尘可回用于生产。

⑤旋转窑焙烧废气采用双碱法脱硫塔进行脱硫除尘,处理后的尾气通过28m排气筒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脱硫塔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

②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在设备选型时应尽量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从声源上降低噪声。

②生产设备设置减振基座,合理布局。

③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设备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稳定的运行状态。运输车辆采取适当的方式装料和卸料,以降低噪声。

④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运输作业,车辆的装载管理,夜间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泥坯、废砖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工序。

②除尘灰定期清理后作为原料使用。

③脱硫石膏、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

④沉淀池底泥定期清掏后回用于搅拌工序。

⑤废机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清单中豁免了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抹布,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含油抹布全过程可以不做危险废弃物管理,豁免条件为混入生活垃圾,豁免内容为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项目产生的含油抹布与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为烧结空心砖生产项目,根据《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改造类、淘汰类、禁止类”,《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 中规定对未列举限制类、淘汰类的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执行。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同时根据业主提供的设备清单,项目不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第三类 淘汰类”中所列生产设备,不属于淘汰类。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略) 发[2005]40号文)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 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视为允许类项目。

同时根据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本项目选用生产设备中无该指导名录中要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

综上所述,项目符合国家和广西产业政策。

(6)项目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选址位于博白县大坝镇大益村(博 (略) 内),不新增用地。项目厂址不占用基本农田,选址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且投产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因此,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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