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3〕13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白县锦安胶合板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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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博环项管〔2023〕13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白县锦安胶合板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博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锦安胶合板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6-*-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博白县锦安胶合板加工项目位于博白县文地镇工业园区内,占地面积约20000平方米,分两期进行建设,建设2条胶合板生产线,项目租用已建成生产车间、办公生活区以及配套公共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6万立方米胶合板。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质量大气基本污染物SO2、NO2、PM10、PM2.5、CO、O3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表明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良好,区域环境空气为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评价水体为九州江,功能为工农业用水区,水质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项目评价区域1#区域雨水排放口上游300m(对照断面)、2#区域雨水排放口下游500m断面(消减断面)水质监测指标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

声环境:项目所在地为文地镇工业园区,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项目四个厂界昼间和夜间监测值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

生态环境:项目所在区域以旱地生态系统及农田为主,无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项目区周边没有发现珍稀动植物存在,无划定的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不属于生态环境敏感区。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项目为租用已有厂房及办公宿舍等配套设施,只进行设备的安装,土建施工期已经结束,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已经消除。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排板、锯边粉尘经桶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粉尘,产尘点均设密闭集气罩。

②锅炉烟囱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烟囱排放。

③有机废气经回收装置+柜式活性炭装置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④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雨水经沉砂池沉淀后排入雨水沟渠。

②项目软水制备浓水及锅炉排污水作为清净下水用于厂区绿化及洒水降尘,不外排。

③锅炉冷凝水循环回用,不外排。

④软水制备反冲洗水作为清净下水用于厂区绿化及洒水降尘,不外排。

⑤职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 (略) 政污水管网,输送到文地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尽可能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保持机械润滑,尽量安装基础减振或采用局部消声罩,同时注意维护保养机械,使机械设各维持其最低声级水平,对强噪声源应尽可能布置在厂房内距离厂区边界较远处,并采取减振措施,如在厂房内部安装隔声门窗等。

② 运输车辆应保持低速行驶,并且禁鸣喇叭。

③操作人员工作时佩戴劳保用具,如耳塞、耳罩等。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含胶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统一收集暂存于仓库,外卖给夹芯板生产企业破碎后用作夹层颗粒原料。

②除尘器收集的木粉尘作为锅炉的燃料。

③生物质燃烧后的灰烬用作周边果园农肥。

④除尘器收集的烟尘用作周边果园农肥。

⑤改性脲醛树脂胶桶:设置危险废物储存间集中收集交厂家回收利用,与厂家签订回收协议,不作为固体废物对待。

⑥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⑦废活性炭、废机油存于加仑油桶内、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危险废物后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0月30日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本项目为胶合板生产项目,采用的工艺和设备均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内容,为允许类。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项目场址位于博白县文地镇工业园区内,土地类型工业用地,项目的建设不占用耕地和林地等其他用地。项目选址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等敏感区域内。

项目营运期污染物主要为废气、噪声、废水和固体废物,经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贵州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2日印发


关联文件:

博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锦安胶合板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6-*-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博白县锦安胶合板加工项目位于博白县文地镇工业园区内,占地面积约20000平方米,分两期进行建设,建设2条胶合板生产线,项目租用已建成生产车间、办公生活区以及配套公共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6万立方米胶合板。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质量大气基本污染物SO2、NO2、PM10、PM2.5、CO、O3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表明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良好,区域环境空气为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评价水体为九州江,功能为工农业用水区,水质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项目评价区域1#区域雨水排放口上游300m(对照断面)、2#区域雨水排放口下游500m断面(消减断面)水质监测指标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

声环境:项目所在地为文地镇工业园区,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项目四个厂界昼间和夜间监测值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

生态环境:项目所在区域以旱地生态系统及农田为主,无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项目区周边没有发现珍稀动植物存在,无划定的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不属于生态环境敏感区。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项目为租用已有厂房及办公宿舍等配套设施,只进行设备的安装,土建施工期已经结束,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已经消除。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排板、锯边粉尘经桶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粉尘,产尘点均设密闭集气罩。

②锅炉烟囱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烟囱排放。

③有机废气经回收装置+柜式活性炭装置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④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雨水经沉砂池沉淀后排入雨水沟渠。

②项目软水制备浓水及锅炉排污水作为清净下水用于厂区绿化及洒水降尘,不外排。

③锅炉冷凝水循环回用,不外排。

④软水制备反冲洗水作为清净下水用于厂区绿化及洒水降尘,不外排。

⑤职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 (略) 政污水管网,输送到文地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尽可能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保持机械润滑,尽量安装基础减振或采用局部消声罩,同时注意维护保养机械,使机械设各维持其最低声级水平,对强噪声源应尽可能布置在厂房内距离厂区边界较远处,并采取减振措施,如在厂房内部安装隔声门窗等。

② 运输车辆应保持低速行驶,并且禁鸣喇叭。

③操作人员工作时佩戴劳保用具,如耳塞、耳罩等。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含胶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统一收集暂存于仓库,外卖给夹芯板生产企业破碎后用作夹层颗粒原料。

②除尘器收集的木粉尘作为锅炉的燃料。

③生物质燃烧后的灰烬用作周边果园农肥。

④除尘器收集的烟尘用作周边果园农肥。

⑤改性脲醛树脂胶桶:设置危险废物储存间集中收集交厂家回收利用,与厂家签订回收协议,不作为固体废物对待。

⑥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⑦废活性炭、废机油存于加仑油桶内、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危险废物后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0月30日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本项目为胶合板生产项目,采用的工艺和设备均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内容,为允许类。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项目场址位于博白县文地镇工业园区内,土地类型工业用地,项目的建设不占用耕地和林地等其他用地。项目选址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等敏感区域内。

项目营运期污染物主要为废气、噪声、废水和固体废物,经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贵州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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