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略) 兴隆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Q
法定代表人:孙仁明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马鞍山收费站东侧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4月开工建 (略) 博望区S446项目丹阳新河大桥工程项目桥墩,桥墩所在位置占用林地(退耕还林),建设前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略) 现场负责人的供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言及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占用林地的勘测报告等材料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 (略) 林业局《关 (略)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1〕151号)中《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林木、林地、湿地”部分编号“1”“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亩的”,属轻微违法,“可以处回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30日内在丹阳镇润州村异地恢复30平方米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处罚款人民币*佰**元整(¥63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 (略) 博望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开户行:安徽马鞍山农村 (略) 博望支行,账号:*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处,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 (略) 雨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林业局
2023年8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略)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 (略)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略) 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略) 兴隆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Q
法定代表人:孙仁明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马鞍山收费站东侧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4月开工建 (略) 博望区S446项目丹阳新河大桥工程项目桥墩,桥墩所在位置占用林地(退耕还林),建设前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略) 现场负责人的供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言及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占用林地的勘测报告等材料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 (略) 林业局《关 (略)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1〕151号)中《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林木、林地、湿地”部分编号“1”“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亩的”,属轻微违法,“可以处回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30日内在丹阳镇润州村异地恢复30平方米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处罚款人民币*佰**元整(¥63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 (略) 博望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开户行:安徽马鞍山农村 (略) 博望支行,账号:*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处,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 (略) 雨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林业局
2023年8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略)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 (略)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略) 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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