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3万吨高效低毒农药及农药医药中间体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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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3万吨高效低毒农药及农药医药中间体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立 (略) :

《3万吨高效低毒农药及农药医药中间体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7-*-04-01-*)。项目建设地点: (略) 覃塘区新材料科技园顺和路与永福路交叉口东南侧。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主产品为6000t/a贲亭酸*酯,中间产品为3000t/a无水氯化氢和6000t/a原*酸三*酯(中间产品均用于合成主产品、有余的原*酸三*酯用于外售),副产品为亚磷酸、氯化铵、醋酸钠、*醇、碳酸钾(回收)、稀硫酸6种产品。项目主体工程主要建设车间1(布置氯化氢气体制备系统)和车间2(布置原*酸三*酯和贲亭酸*酯制备系统);储运工程主要有*类仓库、*类仓库、罐组、戊类堆场等;辅助工程主要有研发楼、化验楼、控制室、预留车间等;公用工程主要有给水、排水、供热(蒸汽由园区集中提供,并建设一台250万大卡天然气导热油锅炉)、循环水站、脱盐水站、冷冻站等;环保工程主要有“三级水吸收”、“二级水洗+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酸洗+碱洗+活性炭吸附”、污水处理站、一般固废仓库、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

项目投资30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0万元,占项目投资的5%。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 (略) 覃塘产业园总体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氯化氢制备产生的废气、三氯化磷罐区及盐酸储罐废气采用“三级水吸收”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氯化氢等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标准限值;原*酸三*酯装置产生的废气(其中脱轻塔不凝气先经活性炭纤维吸附)、贲亭酸*酯装置产生的废气、罐组2中的有机物料储罐、氨水储罐大小呼吸废气、装卸废气采用“二级水洗+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大气污染物VOCs、氨和氯化氢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正己烷、*腈、原*酸三*酯、*酸*酯、异戊烯醇、贲亭酸*酯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农药建设项目》中推荐的经多介质环境目标值(MEG)估算方法计算执行标准,*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导热油炉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尾气由15m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SO2、NOx等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采用“酸洗+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DA004)排放,非*烷总烃、NH3、H2S等排放浓度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标准限值;危废暂存间废气经管道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项目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设备与管线组件、废水收集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以及挥发性有机液体传输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需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要求落实并满足厂内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氯化氢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NH3、H2S等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工艺废水与其它废水(初期雨水、化验室分析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等)混合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工艺为“调节池+ESAT厌氧反应器+生化系统(水解酸化+二级A/O)+混凝沉淀”)处理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鲤鱼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原*酸三*酯精馏残渣、废导热油、贲亭酸*酯精馏残渣、废弃包装袋、废弃包装桶、废活性炭纤维、废活性炭、物化(生化)污泥、废试剂瓶、废机油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废树脂由供货厂家回收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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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立 (略) :

《3万吨高效低毒农药及农药医药中间体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7-*-04-01-*)。项目建设地点: (略) 覃塘区新材料科技园顺和路与永福路交叉口东南侧。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主产品为6000t/a贲亭酸*酯,中间产品为3000t/a无水氯化氢和6000t/a原*酸三*酯(中间产品均用于合成主产品、有余的原*酸三*酯用于外售),副产品为亚磷酸、氯化铵、醋酸钠、*醇、碳酸钾(回收)、稀硫酸6种产品。项目主体工程主要建设车间1(布置氯化氢气体制备系统)和车间2(布置原*酸三*酯和贲亭酸*酯制备系统);储运工程主要有*类仓库、*类仓库、罐组、戊类堆场等;辅助工程主要有研发楼、化验楼、控制室、预留车间等;公用工程主要有给水、排水、供热(蒸汽由园区集中提供,并建设一台250万大卡天然气导热油锅炉)、循环水站、脱盐水站、冷冻站等;环保工程主要有“三级水吸收”、“二级水洗+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酸洗+碱洗+活性炭吸附”、污水处理站、一般固废仓库、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

项目投资30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0万元,占项目投资的5%。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 (略) 覃塘产业园总体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氯化氢制备产生的废气、三氯化磷罐区及盐酸储罐废气采用“三级水吸收”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氯化氢等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标准限值;原*酸三*酯装置产生的废气(其中脱轻塔不凝气先经活性炭纤维吸附)、贲亭酸*酯装置产生的废气、罐组2中的有机物料储罐、氨水储罐大小呼吸废气、装卸废气采用“二级水洗+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大气污染物VOCs、氨和氯化氢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正己烷、*腈、原*酸三*酯、*酸*酯、异戊烯醇、贲亭酸*酯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农药建设项目》中推荐的经多介质环境目标值(MEG)估算方法计算执行标准,*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导热油炉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尾气由15m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SO2、NOx等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采用“酸洗+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DA004)排放,非*烷总烃、NH3、H2S等排放浓度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标准限值;危废暂存间废气经管道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项目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设备与管线组件、废水收集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以及挥发性有机液体传输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需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要求落实并满足厂内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氯化氢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NH3、H2S等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工艺废水与其它废水(初期雨水、化验室分析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等)混合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工艺为“调节池+ESAT厌氧反应器+生化系统(水解酸化+二级A/O)+混凝沉淀”)处理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鲤鱼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原*酸三*酯精馏残渣、废导热油、贲亭酸*酯精馏残渣、废弃包装袋、废弃包装桶、废活性炭纤维、废活性炭、物化(生化)污泥、废试剂瓶、废机油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废树脂由供货厂家回收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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