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忻州市中心医院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忻州市中心医院
忻审管社未许字〔2023〕第006号
(略) (略) :
你(单位)于 2023 年 8 月 29日提出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诊疗科目)的申请,本机关已于 2023 年 9月 4 日审查完毕,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申请的诊疗科目与《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通知》(忻卫健办函〔2022〕376号)文件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从本决议,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抄送: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忻审管社未许字〔2023〕第006号
(略) (略) :
你(单位)于 2023 年 8 月 29日提出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诊疗科目)的申请,本机关已于 2023 年 9月 4 日审查完毕,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申请的诊疗科目与《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通知》(忻卫健办函〔2022〕376号)文件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从本决议,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抄送: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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