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忻州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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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忻州市中心医院

  忻审管社未许字〔2023〕第006号

(略) (略) :

  你(单位)于 2023 年 8 月 29日提出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诊疗科目)的申请,本机关已于 2023 年 9月 4 日审查完毕,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申请的诊疗科目与《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通知》(忻卫健办函〔2022〕376号)文件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从本决议,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抄送: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忻审管社未许字〔2023〕第006号

(略) (略) :

  你(单位)于 2023 年 8 月 29日提出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诊疗科目)的申请,本机关已于 2023 年 9月 4 日审查完毕,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申请的诊疗科目与《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通知》(忻卫健办函〔2022〕376号)文件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从本决议,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抄送: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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