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专家库管理办法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专家库管理办法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09-1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活动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略)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专 (略) 生态环境局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并具有中级职称;
(五)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入选专家库;
(六)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略) 生态环境局应当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 (略) 生态环境局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确定参加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小组的专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参加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小组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意见,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结论负责。
参加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小组的专家与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参加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小组的专家有权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小组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十一条 (略) 生态环境局应当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
(略) 生态环境局应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生态环境局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09-1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活动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略)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专 (略) 生态环境局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并具有中级职称;
(五)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入选专家库;
(六)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略) 生态环境局应当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 (略) 生态环境局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确定参加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小组的专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参加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小组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意见,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结论负责。
参加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小组的专家与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参加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小组的专家有权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小组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十一条 (略) 生态环境局应当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
(略) 生态环境局应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生态环境局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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