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3#-4#泊位增加作业货种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9月12日-9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3#-4#泊位增加作业货种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3#-4#泊位原设计吞吐量557.54万吨/年,设计通过能力677万吨/年,已建设3#-4#泊位2座及相应的配套设施,泊位等级分别为10万吨级、5万吨级。主要装卸汽油、柴油、原油、煤油、燃料油。本次调整主要在3#泊位增加石脑油卸船作业、航煤装船作业,在4#泊位增加汽油装船作业,新增货种后总吞吐量不变。项目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初期雨水、平台冲洗水、生活污水收集后排入青兰山库区含油污水储存罐,与库区含油污水一并处理后送至中化泉州石化炼油主厂区污水处理场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循环回用,回用水执行《炼化企业节水减排考核指标与回用水质控制指标》(Q/SH0104-2007)表11的水质标准及设施的回用水要求。
2.项目应采用先进和减少挥发的装置设施,严格遵守装卸和储运操作规程,做好清洁生产,防止跑、冒、滴、漏产生。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汽油、航煤装船过程逸散的有机气体通过设置于码头后方*域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接收和处理,油气回收装置的废气排放口应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要求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处理效率不低于97%的要求;项目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浓度限值要求,项目边界非*烷总烃浓度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落实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泄漏问题及时维护保养。
3.优化厂区布局,加强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采用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禁固体废弃物排入海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危险废物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定点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杜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完善应急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完善环境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7.考虑本项目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处置去向,货种增加后工程无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10.42吨/年,区域实行1.2倍量削减替代(即12.504吨/年),由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4#-5#泊位增加作业货种调整项目削减存量调给。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确保不超总量排放。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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